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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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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选10篇)

应急预案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从文体角度看,应急预案是应用写作学科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l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视情作出应急反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国务院的应急反应。

1、中国地震局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根据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通报震情、灾情;派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国务院决定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

3、国务院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国务院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务院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总参谋部、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经贸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道、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备,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经贸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内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l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部: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中央应急救济新的发放工作。

(16)呼吁与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交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7)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8)涉外事务。

外交、外经贸、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交部门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迅速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的负责同志参加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国务院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国务院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同志

国家计委负责同志

国家经贸委负责同志

民政部负责同志

中国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旅游局、新闻办、保监会、内贸局、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武警总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中国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及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3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河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河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东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地震应急,是指对破坏性和有重要影响的地震以及与地震有关、并影响社会稳定和减灾效果的事件的紧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破坏性地震应急、有感地震应急和临震应急。一般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由区政府领导我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破坏性地震临震的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ms≤6.0级地震,也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设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工作。区地震局要负责地震速报、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灾情速报和震情趋势判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建议;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立即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区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街道办事处的应急行动

有关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区政府并抄送区地震局;成立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请求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机构要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对灾区的救援。

(二)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1、区地震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区政府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集区地震、经贸、发展计划、民政、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通信、人武、供电、物资等部门和单位通报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区人武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区政府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和重灾区特别管制等措施。

3、区政府视灾情派工作组赴灾区进行慰问,并协助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应包括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公安、安全、民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2小时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及已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8)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供各级各部门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4

为确保学校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组成

1、领导小组

学校防震减灾工作在上级领导下组织实施。

组长:王小鹏校长

副组长:刘琼珍、胡素云、杨晓霞组员:朱虎善、王波、倪宏宇、贺红梅、智涛、刘志鹏、王涛、吴开军、呼延

总务处兼防震减灾办公室,校长室为指挥部,倪宏宇任联络员。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挥全系统防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

二、临时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物的管理,加强对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学生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市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学校行政人员立即赶赴学校,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2、各领导小组在校长室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开始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到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系统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四、其它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将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通过电话,口授,会议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5

为进一步搞好防震减灾应急工作,加强对破坏性地震的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新闻报道工作职责,结合××宣传部工作实际,特拟定破坏性地震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组,由XX宣传部、XX广电局等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对地震事件按平时、临震前、震后及地震谣传发生时等四种状态有所侧重进行报道。

三、应急程序

县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或受邻区波及县内有感时,在测定三要素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迅速传递至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组成员单位。

四、应对措施

严格按照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的工作要求,正确把握新闻宣传口径和方式。

(一)根据相关部门拟定涉及震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和报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

(二)积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防震减灾知识、避震疏散知识的应急宣传;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并认真审核与震情相关的`新闻稿件;及时收集制作反映灾情的文字、图片资料;

(四)积极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和对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五)加强广播电视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六)针对无确切原因和来源,无中生有地产生并通过非正规途径进行社会传播的地震谣传,严格按照地震部门报经县人MIN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组织进行辟谣,以正视听,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稳定群众情绪和社会秩序。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6

一、总则

(一)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和《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

(三)地震应急工作包括震后应急和临震应急,以震后应急为主。本预案为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四)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五)本市或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市政府宣布实施本预案。

二、应急反应程序

(六)我市发生震级大于4.7级的地震,或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使本市遭受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市民防办立即将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和震级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

(七)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报告后,即通知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并召集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本预案中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会议。如遇地震,通讯中断,地震本身就是命令,上述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到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其指定地点报到。

会议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或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市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成立“深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组成。

2、听取市民防办和有关部门汇报震情和灾情。

3、实施本预案,部署救灾工作,落实指挥部各工作组任务。

4、视情况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八)及时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视情况请求支援。

(九)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灾区各抢险救灾队伍的通讯、交通、食宿等原则上自行解决。

(十)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或缩短;发表告灾区人民书,号召灾区人民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十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或其指定地点,其他各工作组分别设在组长单位。

(十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如下: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人

1、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市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市公安局、计划局、财政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深圳警备区和市民防办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处理抗震救灾有关事宜;掌握震情和灾情,随时向中央和省汇报,向驻军、各区、指挥部各工作组通报;筹集、调拨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2、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

组长:市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民防办、统计信息局、经济发展局、各大保险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协助地震专业部门做好余震监测、震情分析预报;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

3、抢险救灾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组长: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办、东深供水局、供电局、商贸控股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大亚湾核电站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军民和专业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包括抢救被压埋人员、扑灭火灾、排除各种险情、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和设备,迅速恢复供电、供水、供气。

4、医疗卫生组

组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医药总公司、卫生防疫站、各大医院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建临时包扎所,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监测水源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调拨药品和医疗器械。

5、治安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人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保卫重要目标。

6、通讯组

组长:市邮政局、电信局负责人

副组长:深大电话公司、长途电话局、移动通信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专用电话或电台;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通讯指挥车;组织力量抢修被毁的通讯线路和设备,恢复有线和无线通迅。

7、物资供应组

组长:市计划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贸易发展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商贸控股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根据各部门和灾区提出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救灾物资;接收国内外援助,统筹安排。

8、生活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社会保险局、商贸控股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食物、饮水、穿、住等问题,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9、交通运输组

组长:市运输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港务局、口岸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抢修受损的公路、桥涵、铁路、机场、水港设施,运送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市文化局、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宣传防震抗震救灾知识,安定民心;录制灾情和救灾资料。

四、临震应急反应

(十三)临震应急是指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工作。当省政府发布我市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我市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措施如下:

1、由市政府宣布我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规定临震应急期的期限和区域、市民注意事项等。

2、成立“深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部门、各单位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3、根据建筑物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组织市民避震疏散。

4、市民防办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5、通知驻军和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各区、各单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准备救灾物资,做好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迅速调集各警种做好应急准备,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密切注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8、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9、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发布震情通报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指示,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

五、附则

(十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市民防办备案。

(十五)市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各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此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市民防办备案。

(十六)人员集中的单位、场所(学校、大商场、大影剧院、大宾馆酒楼等)及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单位,应根据此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十七)市民防办应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储备救灾物资和抢险设备的要求,并督促落实。

(十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XX年制定的《深圳市地震应急方案》(深府〔19XX〕75号)同时废止。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7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

1、组织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协调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3、重视次生灾害

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过程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灾害。应急工作充分考虑了这些特点。

4、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5、破坏性地震的等级划分

(1)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坏性地震指标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处置。

6、预案的启动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和炼化部总调度室、油田部总调度室、销售部安全处等单位,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集团公司的指挥下,实施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层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XX后,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开始启动,并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当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受其它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比照上述划分标准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组成单位及成员、集团公司百川公司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在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部”。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厅、安全环保局、炼化部、油田部、销售部的指挥部成员组成。地点设在集团公司炼化部总调度室(有关人员见附件3)。

第五条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集团公司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涉及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集团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各方力量和接受援助的单位。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下达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单位,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的内部分工

指挥部组成单位的成员,在集团公司预案启动后,均负有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两小时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未在京应急指挥部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2、办公厅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集团公司指挥部的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其会议。

(2)接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它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3)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援。

(4)负责应急状态下集团公司机关的保卫工作。

(5)负责对受灾单位的慰问等事宜。

4、炼化部的职责

负责除油田企业、销售企业以外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4、油田部的职责

负责油田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单位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5、销售部的职责

负责销售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单位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6、工程部的职责

负责调动施工企业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力量,组织设计院专业人员赶赴受灾单位,参加现场抢险及恢复生产工作。

7、物资装备公司的职责

筹措并组织向受灾单位调运各类救灾物资、抢险工具、通迅器材、急救医疗药械和为恢复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

8、财务部的职责

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安保基金和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9、国际事业公司的职责

(1)负责受灾单位恢复生产急需进口设备、仪表及各类物质、材料等工作的对外联络和紧急进口等事宜。

(2)协助受灾单位组织安全撤离在该单位参与技术及商务工作的外商等工作。

10、信息中心的职责

负责建立指挥部与受灾单位的24小时热线联系。注意在受灾单位丧失通信能力时,及时与相邻最近地区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

11、石化报社的职责

负责对地震灾情、避震知识、震后防疫和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宣传口径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执行。

12、百川公司的职责

(1)负责提供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单位的交通保障。

(2)负责提供指挥部的专用车辆。

(3)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护、办公设施安排,临时住房安排等项工作。

13、安全环保局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建设部抗震办公室、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及余震情况(有关人员见附件二)。

(2)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护力量。

(3)负责集团公司消防力量的调动。

(4)负责组织抗震专家赴灾区协助震后灾害评估工作。

(5)负责安保基金应急拨款及受灾单位的保险理赔。

第三章应急工作的准备

第七条抗震设防及加固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确保建(构)筑物及设备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及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小震(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坏、中震(等同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XX后,有关单位还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八条应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团公司颁发的《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是集团公司系统应急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也是减轻地震次生灾害加剧、损失扩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定期修订本单位的有关方案,以备应急工作需要。

第九条抗震防灾演习

在制定抗震防灾预案等规定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关键生产。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8

一、编制目的

为了使地震应急能够顺利、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和减小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为了快速、有效的预防突发破坏性地震造成的自然灾害,确保科学、有序的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力争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按照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崇信县新窑矿区管委会辖区。

四、启动条件

本预案在突发性、破坏性地震发生或发生前,由本单位防震减灾总指挥办发布预案实施令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五、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

地震灾害临震发布以后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矿区党委、管委会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矿区地震应急工作,并成立新窑矿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部一办6组,即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办公室、安全生产恢复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组织宣传组。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张嘉炯——新窑矿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何建辉——新窑矿区管委会主任、李迎春——新窑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李四存——新窑学区校长

朱彦岐——新窑派出所副所长

孟志雄——新窑卫生院院长

谭旭东——新窑供电所所长

岳明强——新窑水厂厂长

王小春——新窑电信公司经理

马宏福——新窑矿管会防震减灾联络员

张学文——新窑村党支部书记

杨生鹤——新窑村主任

闫正忠——新窑市场负责人

职责:

1、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内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实施指挥、人员疏散和协调等。

2、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抗震救灾抢险工作,人员安全疏散及生活安置。

3、及时发布地震情况,掌握统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受伤人员治疗及思想安抚。

4、及时根据震情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实施方案的落实。

5、地震结束后及时制订并实施自救方案,总结抗震救灾抢险工作中的先进事迹、个人奖惩。

(二)抗震减灾办公室

主任:何建辉——新窑矿区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李迎春——新窑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朱海元——新窑矿区管委会党政办文书、于洁——新窑矿区管委会党政办文书

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的指挥与协调。

2、随时保持与指挥办联系,24小时坚守岗位电话畅通。

3、负责各组抗震救灾工作安排与协调。

4、负责灾情统计和汇总上报。

5、负责灾后恢复生产自救、人民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

(三)安全生产恢复组

组长:李迎春——新窑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关金龙——新窑矿区管委会干部

成员:张学文——新窑村党支部书记、谭旭东——新窑供电所所长、王小春——新窑电信公司经理、岳明强——新窑水厂厂长

职责:

1、全面负责地震后恢复生产自救前财产损毁情况统计上报,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2、牵头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并上报讨论。

3、组织实施恢复生产自救方案落实。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何建辉——新窑矿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李迎春_新窑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闫瑨——新窑矿区管委会民政干事、梁华——新窑矿区管委会民政干事、刘春雁——新窑矿区管委会干部

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内后勤人员的伤亡和生活设施的损失统计和上报,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2、全面负责辖区内人民生活保障安置,防震救灾所需物资、资金、设施的供给。

3、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所需设备物资等分配运输。

(五)抢险救灾组

组长:李迎春——新窑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李四存——新窑学区校长

成员:张涛涛——新窑矿区管委会职工、闫正忠——新窑市场负责人、杨生鹤——新窑村主任、梁新辉——新窑矿区管委会职工、郗朝华——新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

职责:

1、负责地震发生后快速赶到现场,集合待令。

2、负责受伤人员的安全救护及应急治疗。

3、负责防火、防疫等工作的实施

4、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和上报。

(六)治安保卫组

组长:朱彦岐——新窑派出所副所长

副组长:党小龙——新窑派出所民警

成员:新窑派出所全体民警

职责:

1、全面负责地震后和恢复生产自救期间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加强辖区内巡逻与检查,防止人员接近高危建筑物等造成伤害。

3、负责地震期间借机偷盗、人为破坏、制造谣言等扰乱治安秩序的人和事防范和处理

4、全面保障地震期间辖区内安全维护、人员稳定、治安秩序。

(七)医疗救护组

组长:孟志雄——新窑卫生院院长

副组长:位小红——新窑卫生院副院长

成员:杜聚会——新窑社区卫生所负责人、朱洁——新窑矿区管委会干部、新窑卫生院全体医护人员

职责:

1、及时组建专职救护治疗小组,确保救护对象及时得到抢救和治疗。

2、设立临时救护小分队,随时待命,快速上岗。

3、准备及时、救护药品、医疗器械充足、完好、有效。

4、做好卫生防疫,预防疫情发生。

(八)组织宣传组

组长:杨皓欣——新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副组长:路存兰——新窑矿区管委会职工、张越——新窑矿区管委会干部

职责:

1、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及公司总指挥办的指令、通知、方案、措施等。

2、随时发布震情,做好宣传工作,以稳定职工思想为主要方针,不得违背上级及辖区防震指挥总体安排思路。

3、利用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指导工作。

4、及时表彰宣传抗震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及典型事迹,维持职工思想稳定工作,顾及大局利益,以稳定为主。

六、应急准备

地震预案发布启动后,辖区抗震震减灾指挥部应尽最快的速度,制订科学高效的应急准备方案,并统一部署。

1、各小组人员按照分工与协作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投入紧急状态,按照分工做好一切地震发生后必须准备的生活、医疗、抢险救援物资等。

2、材料物资(总务、供应)供应组要以最快速度组织人员安排抢险救援物资、食品的采购、转运、储备和临时库房的搭建准备工作。

3、负责人员撤离安置小组要不惜一切代价组织所有人员有序快速转移到安全场地。不得有一人留在危险区内。

4、随时保持与指挥部联系,服从指挥,步调一致。

七、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后,立即进入地震应急状态,要求如下。

1、本辖区发生地震灾害后,总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集临时紧急会议,通报震情、部署工作、安排分工、人员撤离点、线路。

2、各部门、各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严守岗位,不得临震退缩,及时掌握和发布、传达信息。

3、各工作组组织人员检查防震救灾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生命线工程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设施和要害场所实行严密管制,死守岗位。

4、负责生产、生活区域防震避险、人员撤离路线、人员安置点的安排落实。

5、负责保障全矿通讯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与指挥部及上级联系专线、专车,保障信息及时传递。

八、震后应急

1、震后半小时内总指挥部全体成员必须到达办公楼前集中,由总指挥下达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实施令。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所有车辆集中待命,随时出动参加抢险救护、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等。

3、各组组长分头行动,按照预案进行工作安排,调集各组人员,快速参与抗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总指挥办上报灾情。

4、指挥部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上级部门传达地震信息及震情,随时保持与上级联系畅通,必要时请求救援。

九、要求

1、各小组要严格执行本预案要求,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方案制定的要求,临时性方案要请示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部门负责人要顾及大局,严守岗位,全面指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严禁临震脱逃和玩忽职守现象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重大损失,负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自行承担。

3、要在恢复生产后及时对抗震救灾中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本预案适用于发布或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抢险。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9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直属有关部门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

二、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地区发生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或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卸区发生6.5级左右地震,也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四)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邻省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的地震,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应急预案启动:

(一)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应急工作,立即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国务院、广东省、茂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镇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镇人民政府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部门支援配合下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地震办公室负责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建议应实施的预案级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上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地震局,并通知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震区镇人民政府。

市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20天。

四、三级预案

市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市地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镇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宣传媒介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五、二级预案

市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地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成立现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四)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市地震办公室做好安定民心宣传工作。

六、一级预案

市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或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并服从茂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市直有关部门应设立地震应急小组。

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一)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1)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2)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救灾工作;

(3)发出救灾号令,组织救援队伍;

(4)向茂名市人民政府及广东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茂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措施;

(5)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二)政府通知启动一级预案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市武装部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扑灭火灾、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3)市卫生局组派医疗卫生队伍、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和安置灾民的转移工作;

(5)市广播电视局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

(6)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派出人员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毁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7)市电信局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联系;

(8)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和供电、供气、供水部门要及早调查灾区供电、供水和水利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做好抢修工作;

(9)市经贸局、市农业局派出人员协助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则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三)其他各有关部门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七、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需要补充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3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实施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对口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总指挥:市长或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和市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市武装部负责人

市科技局负责人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人

市建设局负责人

市经贸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物资局负责人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供应组、生活安置组、交通运输组、工程水电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组

组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兄弟市、县援助的经费;设立市地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向上级政府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2)震情监视组

组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3)震害评估组

组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市建设局负责人、市统计局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高州分公司负责人。

进行震害调查,确定震中区地震烈度,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房屋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4)救灾抢险组

组长:市武装部负责人

副组长:市武警中队负责人

迅速调集救灾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工作,视震情需要增派支援;组织民兵参加抗震救灾。

(5)医疗卫生组

组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茂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州分局负责人、市疾控中心负责人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武警中队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灾物品的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7)通讯联络组

组长:市电信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邮政局负责人

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讯专用车,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紧急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长:市物资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人、市石油公司负责人

负责震区提出的物资计划,做好调拨物资设备工作,管理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专款专用。

(9)生活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责人

副组长:市粮食局负责人

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

(10)交通运输组

组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茂名市高州公路局负责人、茂名市交通集团公司高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公共客货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工程水电抢险组

组长:市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广电集团茂名高州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市水务局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线路等市政设施、重要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尽快恢复城市生活基础设施功能,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12)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人、市文化局负责人、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群众。

(13)生产自救组

组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农业局负责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企业迅速消除震害,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和农资的供应等。

八、临震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采取紧急措施;

(四)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九、其他事项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本预案,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天珠变应急阶段。

(三)本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10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银川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剧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观众、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剧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震救灾工作原则

(一)要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执行以防为主,抗、防、救相结合的综合减灾方针。

(二)实施预案的组织原则:剧场服从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地震应急工作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当遭受破坏性地震时,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随机应变、灵活指挥、决策有序,并在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的防震减灾指挥部领导下,按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高效有序的配开展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并要互通情况,相互协作。

(四)地震应急工作的纪律原则:

1、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救灾人员都必须以最快速度赶赴并进入岗位;所有重要、关键、要害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属剧场防震减灾指挥部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

2、在岗人员必须沉着、冷静、谨慎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或脱逃。

3、布置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由最先赶到副组长以上领导立即发布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命令,各部门立即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随着人员的陆续到岗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

4、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和重要、关键要害岗位守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必须离岗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5、应急、救灾期间,领导小组人员饮食由抢险与保障小组负责。

6、在地震应急期间,党、团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7、在地震应急期间,职工和家属都应自觉参加防震抢险和救灾工作。

8、剧场副科以上中层干部、党团员,在抗震救灾期间不得离开岗位。

9、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以提高防震救灾的整体效果。确保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协调一致。

二、应急机构

(一)机构组成:

1、机构名称: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接到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地震后,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状态。

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下设:防震减灾办公室;抢险、后勤保障工作小组;宣传组织小组;会场区应急小组。

2、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徐小平

副组长:于占维、马丽

成员:哈村、王福中、石亚平、罗淑贤、晁嘉、任淑静、王罡、郭斌

(二)机构职责

1、剧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指令,宣布剧场进入应急期及有关指令。

(2)根据临震预报或遭遇突发性地震后的破坏程度,果断决定剧场是否停业避震、震后复业等指令。

(3)根据剧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并组织指挥剧场防震应急、抗震抢险、救灾及震后重建等工作。

(4)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报告有关防震救灾和震情、灾情等事宜。

(5)随时掌握震倩、灾情及发展趋势,并作出相应决策,指令各工作小组、管理干部等组织实施。

(6)审查、制定剧场震后恢复方案,报政府办公厅和管局批准后实施,组织震情、灾情调查及处理,审定、签发剧场震情、灾情报告。

2、防震减灾办公室职责:

组长:王福中、罗淑贤

副组长:姚萍、王伟萍

(1)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各基层工作组与剧场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与政府办公厅和管局等主管部门的联络。

(3)接到临震预报后,加强震情跟踪,震后掌握震情趋势,为剧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决策提供依据。

(4)震后及时组织调查、总结、统计灾情向有关部门汇报。

(5)震后及时收集、录制震害、灾害详尽资料。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抢险与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王罡、郭斌

副组长:王婷、孟宪功、郝志明

(1)临震前,根据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指挥部决策,按照预案做好抢险救灾的一切准备工作。震后,根据震情、灾情和轻重缓急,尽快投入抢险救灾。

(2)根据剧场受损情况,统一部署剧场的抢修、抢险救灾工作和设备设施的恢复。

(3)制定剧场的修复方案,协助领导小组对受捐建筑物的加固。制定防余震措施。

(4)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做好抢险物资的合理储备,保证震后物资供应。

(5)协助领导小组解决好受灾职工的吃、喝、穿、住等紧急问题。

(6)保持外部生活物资的供应渠道,协助领导小组生活物资的供应。

(7)负责上级部门下发物资的储存、保管、及分发工作。

(8)确保领导小组在震前及震后的通讯畅通,强震后有线通讯破坏严重时,应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无线通讯设备,立即开通无线、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剧场领导小组与基层小组负责人通讯的畅通。

(9)协助领导小组对受伤观众、职工的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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