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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雇人员管理细则(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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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雇人员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外雇人员管理细则(通用11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1

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完善企业行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管理办法,避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依据20xx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2003年9月发布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有关内容而制定。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有资质的各级单位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

4、 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内容。

5、安生部负责外雇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执行,做好安全教育与考试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工作。

6、负责对外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及时纠正外雇人员执行规程、制度的错误倾向。

7、严肃对待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立即上报厂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主持召开好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安排当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技术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2

为加强对本公司外雇员工的管理,提高外雇工的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所指外雇工是指由承包人负责招收在本单位从事拉包、拌料、装卸工作的人员。

二、规章制度

1、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5分钟者罚款10元。

2、工作期间不许睡岗、离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有事向领导请假,不请假不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3天工资。

4、岗中必须配戴好劳保用品,拉包、装卸人员必须带手套,拌料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有不按规定佩带者每次罚款20元,因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以及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有自己负责,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5、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班组及车间的统一指挥,配合班组车间工作,不听指挥罚款30元,顶撞管理人员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6、操作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违规操作者罚款3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7、要爱护自己使用的工具设备,人为损坏设备工具的除按价赔偿外另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

8、班中不允许喝酒,班前4小时禁止喝酒,不允许醉酒上岗,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听劝阻者予以开除。

9、保持工作场所卫生,禁止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不能找出责任者时,由该小组全体成员承担。

10、辞职时应提前向领导汇报,没有提前汇报而突然辞职者不给予当月工资,提出辞职者要等公司安排人员顶替后方可辞职,否则不予以开工资。

11、所在岗位卫生区应及时清扫,卫生不合格者扣当班小组每人10元。

12、应在指定吸烟区吸烟,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3、工作期间发现有消极怠工者,偷懒耍滑者,经劝说不知道悔改者予以开除。

14、有意见时向直接领导反映,不许越级上报,出现群体罢工上访时,所有参与人员一律开除。

15、在公司住宿人员应爱护宿舍内财物,不许留外人住宿,严禁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保持宿舍内卫生,违规者视情况予以处罚。

16、发现打假斗殴、偷盗公司财产者一律开除,并扣发一月工资,情节严重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7、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违反工作规定不听从劝告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8、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4

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为了加强我院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效率,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各部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一、聘用

1、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医院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2、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外聘工作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3、聘用人员基本原则:

(1)聘用人员要身体健康,思想作风端正,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热爱本职工作,并能服从组织分配。

(2)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执业证书者。

4、各科室聘用人员条件:

(1)医疗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临床医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护理部: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理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3)药学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

(4)医技科室:聘用条件参照药学组。

5、聘用程序:

(1)各科室负责人对照以上用人条件,择优推荐。

(2)待聘人员将相关证件和个人材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

(3)院部组织相关人员(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医院人事部门择优录用。

二、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聘用人员要接受医院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3)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现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立即报人事部门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考勤表,部门按月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月考勤表方可审批月工资。

(5)考核。对外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管理能力,勤奋工作态度,实际工作效果,由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应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和差。根据不同情况选定不同的硬指标,制定考核打分表,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应有文字记载,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奖励措施。

三、聘用人员的续聘管理:

(1)医疗组:女同志可续聘到55周岁,男同志可续聘到60周岁,副高以上职称可适当延长。

(2)护理部: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可续聘到50周岁。

(3)药学组: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男同志可续聘55周岁,女同志可续聘到50周岁。

(4)医技科室:同药学组。

四、待遇

1、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享受平等的权利,医院和部门应尽力为他(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他(她)们的劳动,应该予以尊重。

2、外聘工作人员因岗位不同,工资标准也不同,各岗位工资标准由医院统一制定、颁布,各部门执行。

3、医院外聘人员由部门按月制工资表,财务科统一按月制工资表,汇总办公室,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五、奖惩

1、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年终给予公开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2、对医院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特殊贡献奖。

3、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较大差错和失误者,应给予批评,严重的要全院公开批评。对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予以辞退,并给予经济制裁。

4、外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都应进行适当调整,优存劣汰,采用末位淘汰制,坚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外聘人员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我校流动编制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学校各单位在编制内外聘、返聘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必须控制在编制内。

二、聘用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聘用外聘人员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 部门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所空缺岗位职责,负责组织对外聘人员的面试、考察和推荐;

2. 将外聘人员的基本状况、相关证书证件、院(系、部、处)拟聘用意见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3. 人事处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 人事处、用人部门和外聘人员签订三方协议,聘期一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续聘。外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

三、外聘教师和教学实验人员的聘任资格和待遇

第六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 ;

2. 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

3.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

4. 具有胜任教师岗位的能力,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七条 作为全职教师聘任的外聘教师(指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正式调入的教师),要完成所聘教师岗位的`全部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学校全职教师管理和考核,参加学校及所在院(系、部)的各项活动。其薪酬待遇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工资(不含国家工资)由人事部门核定,学校支付。业绩津贴由各部门从划拨的业绩津贴中支付。

第八条 作为非全职教师聘任,即只担任一门课程或部分课程的外聘教师,不按全职教师管理和考核。这类人员由院(系、部)根据外聘教师条件来决定使用,其课时费由所在院(系、部)从业绩津贴中支付。各院(系、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外聘教师登记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聘任教学实验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能保证每天八小时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 具备所聘岗位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

为鼓励实验室聘任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加强教学实验人员的科研工作,外聘教学实验人员要求 8 小时坐班,其考核由所在院(系、部)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这类人员的薪酬按实际所聘岗位比照同类人员工资(不含国家工资)由人事部门核定,业绩津贴由所在院(系、部)从划拨的业绩津贴中支付。

四、外聘管理人员的聘任资格和待遇

第十条 拟聘任党政管理和直属教辅岗位的外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身体健康,能保证每天八小时工作;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若返聘本校退休人员可根据岗位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能完成所空缺岗位的岗位职责。

这类人员的聘任经学校审批后其薪酬按实际所聘任的一般职员或教辅岗位的校内工资标准确定,由学校支付。

五、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上在编制内的外聘人员的薪酬,工作满一年的按 12 个月发放,不再另发放加班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第十二条 人事处按学校所规定的编制负责审核外聘人员的设岗和定薪,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对外聘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用人部门和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聘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报酬、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12 个月。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部门、受聘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需续聘,需要重新按使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学校利益等行为,一律终止聘用合同,并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6

为解决我校教师队伍不足、教师结构不尽合理现状,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类型

外聘教师类型包括:兼课教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

兼课教师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的课程教师。

特聘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聘请的省内外专家、学者。

客座教授是根据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聘请的国内外学术造诣高深的著名学者、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以及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要职且具有某一方面学术专长的人士。

二、外聘教师条件及工作职责

外聘教师基本条件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质,愿意为石家庄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还应具备:

(一)兼课教师

聘任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备较强的教学与实践能力;

主要工作职责:

承担理论及实践性课程、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要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特聘教授

聘任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

2、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3、在省内外学术界具有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身体健康,年龄可酌情放宽。

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学科建设与相关科研工作;开设学术讲座;在学科建设,特别是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项工作;

3、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4、培养中青年教师;

5、根据需要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6、在聘期内,按照工作要求,保证一定的来校工作时间。

(三)客座教授

聘任条件:

国内外学术造诣高深的著名学者,在国内外企业界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具有渊博学识的行政领导;

主要工作职责:

1、在专业建设,特别是新办专业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为教师和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学术指导;

3、提供教学、科研实习基地;

4、为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

三、外聘教师程序

(一)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过严格考查提出拟聘人选。

(二)聘任兼课教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兼课教师申请登记表》交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核准并聘任使用。

(三)聘任特聘教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特聘教授申请登记表》交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报校长签批;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书。

(四)聘任客座教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客座教授申请登记表》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报校长签批并向人事处备案,颁发聘书。

四、外聘教师待遇

兼课教师待遇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大小及本人专业技术职务高低确定课时费发放标准,课时费标准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7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5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每学时30元。

特聘教授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客座教授是荣誉性学术职务,进行学术讲座的费用由科研处负责确定并落实。

五、外聘教师管理

(一)学校将外聘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进行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教学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外聘教师建立档案并保存。

(二)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的期末对本单位所有外聘教师本学期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填报《石家庄学院外聘教师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外聘教师应遵守《教师法》及有关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外聘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学环节和教学效果等应与本校教师同等要求并进行考核。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外聘教师,酌情扣发课时费并予以解聘。

(四)兼课教师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需要续聘,应由教学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校外教师,学校将不予付酬。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7

1、中心各下属部门,如需要使用外聘人员时,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统一签定经甲、乙用劳动合同并报集团人事部门备案;集团及学校辞退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2、中心所有外聘员工,由各部门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给临时工建立分健全岗位制度以及考勤、考核、奖罚制度,指定岗位,满负荷安排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的、不服从安排的、屡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人员,可随时辞退。

3、对外聘员工在政治上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不得岐视,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管理人员要经常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按照有关制度,使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劳保以及其它物质待遇。

4、经常组织外聘员工学习、开会,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曾强劳动纪律和安全意识,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

5、对工作不负责的、不服从安排的、屡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人员,可随时按程序辞退;

6、对外聘人员的辞退必须上报中心,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执行(工具等物品的交接手续)。

7、利用工作之便偷拿公物或以公物送人情、私卖者,除追回公物外(完好无损,足量),罚款500元,直至开除,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8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9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完善企业行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管理办法,避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本管理办法依据2002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2003年9月发布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有关内容而制定。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有资质的各级单位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

4、 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内容。

5、安生部负责外雇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执行,做好安全教育与考试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工作。

6、负责对外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及时纠正外雇人员执行规程、制度的错误倾向。

7、严肃对待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立即上报厂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主持召开好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安排当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技术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有承包工程资质单位对外工程需要招募临时佣工的,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厂相关部门报批、核准。招募临时佣工必须从有资质的劳务输出部门招募,并与其签订劳务佣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必须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 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 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11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雇用限制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雇用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第六条管理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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