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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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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局限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一种静态和抽象化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的认识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可归纳和表述为“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镩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就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冲突规则是选定一个特定的国家(或法律管辖区域),以指定该国法律适用于所指的问题,而不考虑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在谈到国际私法功能时,切希尔和诺斯也指出:一旦国际私法选择了适当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任务即告完成。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直接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案,……就像火车站的问讯处不能代替站台一样,国际私法只是告诉法院应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体系,却不告诉法院应适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具体实体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神前祯也认为,依国际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法秩序。可见,国际上传统国际私法学者都坚持准据法之法律体系说。

二、准据法性质认识的视域转换:从认识客体到寻法过程

准据法性质认识的静态化,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忽视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寻找或创造准据法的动态过程与方法。所以,只有联系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创新,深人准据法的寻法过程,呼应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实践需要,才能获得准据法性质的深刻认识。相反,如果我们只是孤立、静止的解释冲突规则,迷恋在冲突规则系属的领地里“寻觅”准据法,就当然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李双元先生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展与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必将进一步提升。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崳娒裆淌律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随着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的发展,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的任务或悄然发生变化,开始向解决法律冲突与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益纠纷并重转变,并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最终目的。法律冲突之解决将蜕变成为崳姽际私法的阶段性目的或辅助性任务。国际私法功能、目标和范围等因素的变化,必然要求准据法的认识视域实现从静态的冲突规则之系属及准据法概念向动态的准据法寻法过程和方法的崳娮换,否则,难以完成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这种视域转换不仅符合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而且满足了创新准据法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三、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升华:经整合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性质的认识不仅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且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从国际私法的理论,包括准据法选择的理论和方法发展来看,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国际私法的所崳娪蟹矫妫都没能最终形成国际、国内一致认可的观点。正如纳德尔曼所言:“凡是值得尝试的,都已经以各种名义尝试过了”,但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二是从准据法的具体寻“法”过程来看,也表现出一个逐步深人的呈现阶段性的过程。首先,国际私法的性质正处于由国内法向国际法与国内法兼容,并最终向国际法为主之转变,以及由冲突法向统一实体法与冲突法兼顾,并最终向统一实体法为主转变的双重渐变过程之中,表现出国际私法发展的阶段性。相应崳姷模国际私法的目的也从传统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一元论”向现代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和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二元论”演变,并最终实现化解涉外民商事纠纷,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极目的.。其次,国际私法性质和目的在其发展或演化过程所表现出的阶段性特点,崳娫谝欢ǔ潭壬希也必然决定了准据法性质的变化及其认识过程的阶段性特征。这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趋势,又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之法律体系说崳娀蚴堤宸ü嬖蛩档墓鄣悖终究只是准据法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性认识成果,终极意义上的准据法性质需要结合国际私法理论的现代发展,具体运用法方法进行再认识。如果我们罔顾国际民商事关系与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事实,机械地以20世纪英国冲突法理论来看待或论证当今国际私法的准据法性质,所获得的准据法认识必然具有片面性或滞后性。

四、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多元化

一种法方法论上的超越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抛弃静止和抽象的准据法认识观,深入准据法的寻找或选择过程,揭示准据法寻找过程的阶段性以及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层次性特征,对准据法性质进行多元化的再认识,既是国际私法性质与目的发展的要求,也是准据法性质认识在法方法论上实现突破或超越的结果。同时,这一认识结果也为将准据法划分为广义的准据法和狭义的准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或支撑。广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获得的,用以解决法律冲突和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实体法规则或法律规范。它是从宏观视角所得到的结果,既承袭了英国传统冲突法关于准据法的认识,充分考虑了准据法认识的过程性和阶段性,即从特定的法律体系开始寻找,发现散落其中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经法方法的整合最终形成法律规范的寻法过程,也包容了现阶段关于准据法认识各方面的分歧,体现了传统性和现代性的融合,呼应了国际私法目的二元性的要求。狭义的准据法,是经冲突规则指引,运用法方法对选定的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实体法规则和原则等要素进行整合所最终得到的用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这样一种界定,反映了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本质意义上的认识,符合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民商法的性质定位,顺应了国际私法目的、性质和方法的发展趋势与要求。同时,也较好地实现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准据法性质认识的“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的动态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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