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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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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与评价

关于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追根溯源可以用两个问题进行总结: 一、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体系?

二、两者何者优先,亦或者是两者是互相独立的,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学说上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论点。

( 一) 一元论

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 ①国内法优先说。②国际法优先说。

1. 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2. 国际法优先说。

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国际法的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同时他还提出“基础规范”这一概念, “基础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必须遵守”的传统道德性准则,而这种“基础规范”则直接赋予了国际法的效力,最后国际法又赋予了国内法的效力。所以不管是从法律的效力来源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国际法总的来说都要优先于国内法。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实践

( 一) 国际法中适用国内法的实践

国内法从国际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断地影响着国际法,具体表现在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罗马法中的相关内容。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在国际法层面上适用国内法表现出了国际组织对一国国内法的态度。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种表现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不以国内的法律作为违反自身国际义务的根据。在一国做出承诺的国际条约中,国家应当遵守自身的义务,当不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引起国际法上的法律后果时,即使一国的行为在其国内法管辖范围内是合法的,但在国际上仍是非法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2.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将自身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并强行要求其他国家遵守。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际上盛行的单边主义,同时也是国际法上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要求。

三、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中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异性转变为其中的联系。结合国际上的理论学说,以及各个国家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的实践,在实际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要把握以下原则:

( 一) 两者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目的来说,两者的差异是显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领域中,并不会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一国不能使其本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随便修改国际法规则,同时也不允许将其本国的法律强加于他国的法律之中。当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当然要适用由国家间达成合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当一国不遵守这些法律规范时,自然要承担国际上的法律责任。

( 二) 两者之间联系密切,互相补充国际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对外政策的集中体现。

随着国际间各国交流越发密切,其中的利益关系也越发紧密,自然会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来来约束各国行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尽力维护和扩大每个国家的利益。同时,国内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国内部利益,外部利益与内部利益能够达到相互平衡与协调,是一国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所在。所以可以说,在国家利益方面,两者是相互贯通,互补互助的关系。

( 三) 积极面对两者之间的冲突

探寻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两者之间冲突规范的出现,而在实践中两者在某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上必然会存在冲突。但是,当冲突出现时,在一国已经对有冲突的条约申明保留的前提下,此国际条约便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存在为违反此条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国已经同意加入某国际条约,则必须要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当事国不能以本国的国内法作为其不履行职责的借口。此外,一国还要及时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或者及时发布权威性的司法解释,使本国法律与已经签署并认可的条约规定相符合。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以上原则,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解决两者间的冲突,保证两者正确合理的适用,维护本国利益,促进世界各国关系和平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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