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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的实习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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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周实习周记

实习律师的实习周记

1、本周顾问单位收到了几位购房客户寄送的律师函,主要意见为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正式签订房屋产权出让合同时房屋的面积远远大于购房意向书中双方约定的购买房屋的面积,其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现在由于面积增加要求其增加支付购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果不尽快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其将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顾问单位赔偿其损失。

2、接到上述律师函及咨询后,我们出具了法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购房意向书中的约定“本协议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待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确定后,按预售建筑面积已支付的房款以深圳市国土部门查丈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预售建筑面积和查丈测绘面积的任何差异不构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由。”同时,相关法律也规定,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上述争议在双方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购房人应当支付增加面积的购房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但是,其中一个客户的房屋面积增加了8个平方米,而之前整个房屋的购买面积才是43平方米。面积如此之大的变更,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对于购房人而言也是极为不公平。因此,我们建议单独处理此客户,争取通过打折或者置换其他房屋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第三十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为陪同带教律师一同出差,就某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与被告进行庭前谈判,如谈判破裂随即参加庭审。

1、本次的谈判并不顺利,被告表示,一方面,在其多年的水路运输业务操作过程中,从来没有碰到过货方的保险公司追偿船方的案件,在当地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涉案损失均是由货方及其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其无法理解及接受要求其承担损失的要求。如果要承担责任,其也会给货主施加压力,要求货主出钱进行赔偿,否则货物很难在当地的业务很难在继续下去,没有人会和他做生意。

2、由于案件本身在责任认定及损失确定上均证据充分,我们也当场表示对于此次追偿案件,我们有充足的信心追回所有损失,但鉴于被告要求并组织调解,也为了纠纷的快速顺利解决,我们希望各方都能提出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以解决涉案纠纷。被告随后承诺,调解方案他们已经商量好了,即由货主支付5万元赔偿款,他们不会出一分钱。由于与我们的预期相差太远,此次调解未能成功。

3、就在我们积极准备庭审时,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现在不愿意配合,相关证据原件其不会提供我们开庭使用。我们分析可又能其受到了被告很大的商业上的压力。由于没有证据原件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我们不得不最终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于是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结案。

第三十一周实习周记

本周除一些常规工作外,并没有其他值得予以记录的工作内容。主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会到保险公司去进行授课讲座,需要我准备讲座的材料,并提供给我关于“调解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课题进行研究。

1、在保险理赔时,目前一般的调解机制有以下几种:1、行业调解: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2、司法调解: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3、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的联合与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

2、目前在最高法院及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保险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调解方式,各地均设立诉调对接机制,引导当事人多适用该途径解决保险理赔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险诉讼的,法院立案庭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则以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出具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及时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协助共同进行调解。

3、目前这种保险诉调对接机制大多存在自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车险等领域,涉及到企业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纠纷大多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并没有强制推广这一调解机制。

第三十二周实习周记

本周事务所作为当事人与某装修公司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一审结果对我们较为不利,虽然双方互有违约,但是我们承担了较大的违约责任。而且在一审中,我们犯了一个很低级的失误,就是并未请求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导致违约金的金额已超过本金,本次上诉,我们主要目的就能够请求二审法院调低过高的违约金。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承担的是“利息式”违约金,对于我方而言,若逾期付款,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利息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方的实际损失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明显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予以减少违约金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调低。

2、但是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我方在一审时并未请求调低,法律并未规定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调整违约金,那么,二审再主张调整违约金是否合适?我们认为,首先本案原审法院并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向上诉人进行释明,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进行审理其次,关于可主张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时间,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明确提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二审法院不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裁判结果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严重不公平。

3、希望我们的上述上诉意见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弥补一审时犯下错误。

第三十三周实习周记

本周主要工作是协助带教律师帮助顾问单位参与一项商业谈判。顾问单位打算将一处商场整体出租给对方,就双方的合作形式及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会谈。

1、谈判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以何种方式进行合作,起初对方希望通过合资成立一家商业管理公司,有商业管理公司经营商场,但是我们考虑到如果是合资公司,我们不仅对对方不了解,双方之前也没有合作过,双方关于出资的份额、人员的安排、各自的责任都会是很大的问题,而且,合资的话我方的收益将是不稳定的,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还不如我方自己继续经营,最终我们否决了对方这一方案。

2、最终双方确认还是通过出租的方式进行合作。一些商务条款我们并未参与谈判,在谈到合同条款时,对方提出要使用它们的文本,我们经过查看文本,认为其提供的文本是只是适用于大商场与小商户之间的租赁,很多条款与商场的整体出租完全不符,例如安保、垃圾的倾倒、物业的维护等等都是需要双方重新约定的。最终对方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双方同意重新起草一份新的租赁合同。

3、目前谈判还在进行中,由于现在商场还有小商户在运营,需要谈判进行清场;而且一层的一些面积是顾问单位返租回来的,我们的租赁期限又超过了承租别人的期限。上述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解决。该项目也是自己根据的最大的、最复杂的一个商业谈判项目,后续还需要投入更多的经历和时间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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