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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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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范文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1

《政府论》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洛克的着作。在本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政治思想,这些思想后来被证明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读本书感觉颇有收获,尤其对了解社会发展历程,认识到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究竟应起何种作用,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政府论》上篇主要批判为封建王权做辩护的君权神授说,这是因为在洛克生活的年代,正值资产阶级兴起,封建王朝走向灭亡的年代,因此要改朝换代,必须进行革命,而革命的前提就是要批判君权神授,打垮封建王朝的思想堡垒,从理论上战胜对手。

如果说《政府论》的上篇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其带有明显的唯心主义色彩,那么在下篇中,他则详细描绘了想象中的未来社会的蓝图,系统的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社会发展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正是上述思想一举奠定了洛克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作为一名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者的地位。

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关于政府成立的三大先决条件的相关论述非常精彩:首先,洛克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只拥有一定权限,而且行使权力必须接受大众监督。“在一个社会和团体中,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及国家名下的政府),如果政府越位了被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可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是社会能够发展,政治共同体的政府能够全心全意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坚强的保障。”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和普通公民一样,必须要遵法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及福利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人人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或目标而应遭受惩罚。当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违反了为全体成员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就必须和每个个体一样,受到相应惩罚甚至被依法解散,或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政府。”

第三,洛克认为,政府是用来保障社会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其最大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的,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不是剥夺这些权利,相反要保护这些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即使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在国家权力方面,洛克提出了里程碑式的分权学说,他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三部分,认为立法权属于议会,而代表政府的国王仅享有执行权和对外权,这就是西方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前身。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写成于1679年,迄今已有300多年,然后用其思想来衡量现代社会,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全球主体的社会里,依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对国家极其名下政府的理解,依然对现代社会极具启发意义。从上世纪80年代时候开始,全球大部分国家以及经济体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与单一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众多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共存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从根本上说,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国家的繁荣和民众福祉而努力。但在短期或局部问题上,他们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在两种经济体系的转型期,往往这种冲突还表现的十分严重,甚至引发了社会动乱。

我们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因此建立和平、幸福的社会首先就要协调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虽然利益集团间的冲突不会彻底被消灭,但只要协调到位,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均衡还是有可能的。那么谁来承担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呢?靠市场经济本身的机制,市场经济也有失灵的时候;靠单纯的某一个利益集团来协调,最终的后果就是高度垄断和特权横行,从而最终消灭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按照洛克的理论,这个“超人”只能由一种超乎各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代表来承担,这个代表就是全体利益集团推选出来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和代表其执政的政府。但是政府要想真正胜任该角色,就必须满足洛克提出的政府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先决条件。

在专制思想的词典里,国家的定义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或其所有人的工具。国家所代表的是一个阶级,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一个阶级中少数人的利益。代表少数人利益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那么势必引发不公,或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纠纷,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就只能通过国家工具这种暴力手段来镇压反对自己的阶级或群体。这样的政府实质是代表居于统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专政。

洛克的政府论读后感2

我个人认为《政府论》分为上下篇出版是个很不错的选择,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其实也完全可以分为两本书来出版。第一部分的“论人类”和第二部分的“论国家”可以作为一本书;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关于宗教神学的完全可以作为另一本书。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没读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说没心情读下去。因为,我没读过《圣经》,当然更谈不上了解。

其实洛克的着作和霍布斯有着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洛克对霍布斯的继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将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阵营以反对保守的君权神授主张。至少洛克不想讲霍布斯纳入到其批判的对象中,一面树敌太多,毕竟霍布斯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也有一批拥趸。我们都知道霍布斯某种程度上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论并不受保守派待见(因为霍布斯主张无神论和唯物主义)。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用整本书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权神授”理论的代表菲尔麦。当然在下篇他也在继续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种理想的代议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话。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所谓生存权、财产权都是在契约的保障下才得以维护的。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并没有太强调“契约”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复出现了“委托”二字。他指出,立法机构是民选的,这只是意味着人民把立法的权力委托给了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理所当然的可以重新组织立法机构,甚至重新组织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论述政府的解体是可能的,君权是可以被颠覆的)。当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怀疑的就是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对此他解释到:亚当并无基于父亲的权力等自然权利,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以及对世界的统治权。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证明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我们也无从知晓谁应该是。所以,这种继承权毋宁说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洛克主要通过驳斥父权,进而驳斥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制度。他在第六章“论父权”中说道,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但即使如此,父亲对他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特别是在其已经成人的情况下)都不再享有任何的统辖权。如果父权如此,君权似乎就更没有理由对其臣民拥有肆无忌惮的生杀予夺大权了。

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这似乎在当时是一个禁忌的东西,但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我觉得非常有意思,故引用之,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怀孕)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肉体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这种生理学的解释,也为男女平等找打了比较贴切的理由,只是当今大多数往往从人权理论解释男女间的平等关系。

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也是洛克文章的特色之一。只是,他在文章中提出了“战争状态”的说法,在我看来这或许就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洛克理解的自然状态反而是十分和谐的状态。他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类可以找到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其人身和财产,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所谓权利没有人更多一些也没有人更少一些。这跟霍布斯弱肉强食和自由放任的状态完全不同,因为洛克相信所谓的“自然法”能够得到大家的遵守。而洛克的“战争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阐述战争状态时,洛克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洛克对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做了区分,而且他还批评了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的主张。我在想这样的问题,如果从古至今战争是一种常态的话,那么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又有什么区别呢?

除此之外,洛克还特别重视财产权的保护,当然这里面也有不足的部分,例如他认为印第安人的土地不能算在财产权的范畴内,因为印第安人在他看来只是奴隶(或者说是野蛮人)不具有财产权的声明,但是在后面内容他却鼓励了斯巴达克斯的行为(在我看来是鼓励,虽然斯巴达克斯也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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