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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股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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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内部股份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内部股份协议书

篇一:股东内部合作协议

股东内部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合作投资设立限责任公司(暂定,以工商核准为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4、法定地址: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  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三、职务和分工:

甲方担任合作公司的一职,主管决定合作公司的经营项目和内部事务;

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一职,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丙方担任合作公司的一职,负责公司经营财务收支事宜;

四、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均按照甲方占%;乙方占  %;丙方占 %的比例分红,盈利的余额部分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五、经营资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如有股东出现不能够或不愿意再增加出资的情况,则该股东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股权,三方股份则实际出资重新相应调整。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该以董事长和至少一名其他股东同意为准。

六、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内不得退出股份。每个合作股东的现金出资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股东退股时,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和风险公积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其他股东对退出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合作公司没有盈利,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退回该股东。

七、因一方违约,给合作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给付赔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  话:乙方签字: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电  话:丙方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

篇二:股东协议(内部使用)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平

司)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公司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

自的股份比例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 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 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占公司股份的%。

2. 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占公司股份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公司

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 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获取利益分配;

(六)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合同、章程和协议;

(二) 按其股份份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按其股份份额追缴公司放贷金额。

1、追缴资金集中至公司法人银行账户,以其

个人名义进行放贷;

2、放贷所得全部收益分成:首先保证公司服务咨询收入部分(计算方

式:≥放贷金额*5厘);余下放贷收益按个人追缴份额分成,连本一次性返回资金追缴股东。

(四) 依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承担公司债务;

(五)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七) 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八)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久)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 保守公司秘密;

(十一)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份额或部分股份份额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份份额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条股东在行使其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一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等有关董事的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条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协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协议上签名。会议记

录和书面协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

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三)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违反法律法规背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及各项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九章 协议修改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由各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和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各股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股东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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