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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吴简中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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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汉代的“调”除了按户或根据赀产征收外,还有多种途径,如按田亩、按奴婢数量等等,为“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孙吴赋税非常繁重,对东汉赋税制度多有保留。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与曹魏实行的制度化之户调不同。

走马楼吴简中的论文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户调/算赋/赀/苛捐杂税

走马楼吴简整理者在《文物》1999年第5期上公布的一些资料,内容涉及三国时期孙吴统治区域内经济制度和社会组织中的许多重要方面,弥足珍贵。其中关于“调”的资料,关系到对孙吴赋税制度的认识,因此引起学术界很大兴趣。尽管高敏和王素等先生先后发表文章,(注:有关学者的文章将在下文引述他们的观点时具体提到,在此从略。)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本人不揣冒昧,在此略表浅见,如有方家赐教,笔者将不胜感谢。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进展

《文物》1999年第5期发表了王素、宋少华、罗新撰写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将吴简中出现的“调布”、“调麻”等称为“户调”。由于该文属于吴简整理者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其中的观点并没有展开论述。

随后,高敏先生在《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发表《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对“户调”说提出了质疑。高先生根据吴简中涉及算赋征收的资料,指出:“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而且,《新收获》一文所引用的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因此,高先生认为,吴简中出现的“调”当属于用暴力巧取豪夺的“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

针对高先生的质疑,王素先生在《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上发表《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一文作为回应,指出:“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做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一种税,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吴国则始终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因此,称吴简所见的‘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

尽管两位学者关于“调”的看法针锋相对,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注意到孙吴与两汉赋税制度的关系,认为吴国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汉制。然而在具体论述中,他们都没有对有关的“汉制”作更多的考证与分析。

如所周知,著名史学家唐长孺先生早在四十多年前,曾有专文研究魏晋户调制及其沿革情况,并以相当大的篇幅探讨了户调制的起源问题,尤其是两汉时期的“调”。要研究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调”,唐老的有关论述极具参考价值,不容回避,(注: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该文见于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59-84页。)但时隔近半个世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史料;而且,即使是原有资料,也难免有疏忽遗漏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唐老当年的有关结论重新加以讨论。

二、两汉时期的“调”

唐老的有关论述,主要见于《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唐老把两汉划分为前后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时期,概括了两个时期“调”的不同特点,尤其对于东汉时期,他着重讨论了“调”与赀产(家庭财产)的关系,及其与算赋、口钱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对于了解曹魏户调制的建立十分重要。

尽管如此,无庸讳言,唐老的研究仍有疏略之处。诚然,汉代存在根据赀产征收“调”的史实,唐老已有详细考证,在此无需赘述,但是,除了根据赀产征“调”而外,汉代还有其他征收方式,例如《汉书·王莽传下》天凤四年:“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这里的“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是根据奴婢的数量向奴婢的主人征收的,肯定不是通常的算赋和口赋。“调”在此处用作动词,可理解为征收、敛取。那么,这个用作动词的“调”与作为赋税名称的“调”是什么关系呢?

正如唐老所说,“调”在西汉时期主要为调发、调度之意,主要针对正税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用以应付边费、军需等迫切需要。后来随着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正常的赋税收入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调发的对象不断扩大,进而调发盐铁钱,以致于更随时随地调发人民的财产。(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调”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苛捐杂税的一个名目。这一变化大概发生在西汉后期,上述王莽“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就是一个显例,“调”在这里表示正常赋税以外的一种聚敛行为。

在汉代史料中,我们发现,“税”和“算”等字有时也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赋税。例如,《汉书·武帝纪》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其中的“税”,既用作动词,同时又指关税;《汉书·武帝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初算缗钱”,其中的“算”,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营业税;而《汉书·贡禹传》“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中的“算”,则既用作动词,也指算赋。以此观之,两《汉书》中的“调”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这样,既有征收、敛取之意,又是赋税的名称。只是这个“调”并不特指哪一种赋税,而可能是除了正税以外许多苛捐杂税的通称。

到了东汉,“调”的这一用法越来越普遍,“租调”、“赋调”频繁出现于史籍,其苛捐杂税的性质也越来越明显。如《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

明年,南宫灾。让、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发太原、河东、狄道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师,黄门常侍辄令谴呵不中者,因强折贱买,十分雇一,因复货之于宦官,复不为即受,材木遂至腐积,宫室连年不成。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凡诏所征求,皆令西园驺密约敕,号曰“中使”,恐动州郡,多受赇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

这段文字直接和间接提到的“调”有三种,这三种“调”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标准也各异,下面试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亩税十钱”。据《后汉书·孝灵帝纪》载,灵帝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火灾,火半月乃灭”,“税天下田,亩十钱”。很显然,每亩征收十钱并不是通常的土地税,而是一种临时加征。关键在于这个“亩税十钱”在《后汉书》的有关记述中又与“调”有关:“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注:《后汉书·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陆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3页。)

同一事件,在同一部书中,前两条记载中称为“税”,在这里则用“调”。“调”的用法与前引王莽天凤四年“调奴婢”同,所不同者,一为针对奴婢,一为针对民田。

其次,关于“刺史、太守复增私调”。汉灵帝为了兴建宫室,不仅在原有赋税的基础上对民田每亩加征十钱,而且还向太原、河东、狄道等郡征调木材、文石等建筑材料,这无疑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与此同时,各级官府又层层盘剥,中饱私囊,这些额外负担最后也转嫁到平民百姓的头上。从上下文来看,刺史、太守所增的“私调”,自然要归这些官员私自享用;既然是在从中央到地方种种赋税之外的“复增”,必然要巧立名目。在这种情况下,其征收的名义、针对的对象以及征收的标准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所谓“助军修宫钱”,是指刺史、二千石官员上任之前,以及茂才、孝廉被授予官职时,必须向朝廷缴纳一笔数目可观的钱财,钱财数额的多少视官职的大小而定,而且可以到指定的部门“谐价”(即讨价还价),其实就是卖官鬻爵。关于此事,《三国志》裴松之注引用了一个很具体的例子:

《魏书》曰:(刘)虞在幽州,清静俭约,以礼义化民。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辨,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灵帝以虞清贫,特不使出钱。(注:《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裴松之注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1页。)

在这里,“调”是用来表示“助治宫钱”的,是皇帝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其征收标准是根据官职的大小而确定的,显然与赀产(家庭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富有四海”的皇帝在政权即将崩溃时上演的一出荒唐闹剧,其搜刮对象已经不限于普通百姓,而是扩大到了他的“股肱”和“爪牙”。

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与“调”有关的赋税资料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调”,既有根据赀产征收的,也有根据奴婢人口、根据田亩数量征收的,甚至还有作为卖官鬻爵的价码、根据官职大小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不论所针对的对象,还是所征收的标准,都各不相同,而且“调”的征收并不限于实物,也有货币。尽管存在着这么多的不同,但是有一点可能是相同的,那就是,这些以“调”的名义征收的,都不是通常所说的“正税”,而是各级官府巧立名目聚敛钱财的“杂税”,是在各种合法外衣掩盖下的豪夺。

如果这些苛捐杂税全部或其中的大部分都按户或根据赀产来征收,那么“调”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是官僚和地主,可是事实上制定各项政策搜刮百姓的恰恰就是他们——这些官僚地主何苦推出不利于自己的搜刮措施,然后再想方设法将其一部分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这恐怕不太符合情理。对于大小官员的贪婪苛酷,当时的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批评,指斥“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割其财”是“巨患”(注:《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韦彪》,第918页。),并痛陈“调广民困,费多献少,好吏因其利,百姓受其敝”的严重危害(注:《后汉书·宦者列传·吕强》,第2532页。)。这里的“割其财”与“因其利”表明,当时很多“调”都是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在“正税”的掩盖下,由各级官府层层加码,最终落到普通百姓头上的。在这种情况下,按户或根据财产征“调”充其量也不过是诸多赋敛手段中的一种而已。

三、孙吴的“调”

三国初期的曹操,在翦除袁绍割据势力之后,便针对东汉以来赋税繁重这一弊政,颁布了新的政策,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注:《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第26页。)。尽管从形式上,曹魏的户调制借鉴了汉代按户征收财物的作法,但二者在实质上是有很大不同的:曹魏结束了东汉以来赋税过滥过重的局面,减化了赋税制度,并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而东汉种类繁多的“调”则给百姓带来无尽的苦难。即使东汉存在按户或根据财产征收财物的作法,这种作法也不过是众多横征暴敛方式的一种,与曹魏的户调制不可同日而语。

与曹魏不同,蜀汉和孙吴两个割据政权都曾以光复汉室为号召,因此对汉制多所保留。然而,他们对汉制中存在的弊端触及的力度也相对较小,类似曹魏的租税改革,在有关蜀汉和孙吴的史料中都不见记载。从传世文献以及走马楼简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吴的赋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的作法,其繁重程度与东汉相比,并不逊色。

《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中有这样一条资料:“近自海@①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唐老认为,自汉代以来,除了田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里的“租”是指田租,而“布”则是口钱、算赋、更赋等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65页。)

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②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②》,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②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 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9-2907 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9-3005 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 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 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认为“訾”可能是“赀”的通假,为户税,又称“户赀”。(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毫无疑问,户赀也是孙吴从汉制继承的税目。

与户品有关的赋税见于如下各简:

简1-433B 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

简5-1407 (中)品税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518 模乡大男盖韩故户中品□(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400 税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在这里,户被分为上、中、下三品,并按品级缴纳“税钱”,品级越高,税钱也越多。虽然更详细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弄清,但是可以肯定,此处的“税钱”与上面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因为这里最低的“税钱”(二千四百)也远远高于上述最高额的“訾”。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还征收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这是西初年的法律规定。卿是二十等爵中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九级爵位的总称(注:关于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卿爵及以下的人每年要缴纳户赋,五月份每户出十六钱,十月份每户出一石刍(饲草)。各县收够当年所需要的刍以后,其余的则折算钱缴纳——这是我们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折变制度。户赋与爵位有关,凡卿爵以下的人都要缴纳,但与赀产无关,不分户等,按户征收,因此,上述吴简中按户品征收的“税钱”与汉代的户赋有别。

关于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有限资料,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第一,调的物品非常广泛,包括布、麻、牯牛、鹿皮、麂皮、水牛皮等等,并不固定。第二,调的标准尚无法确定,但至少不是按户平均征收的。因为一匹麻(简4-1215)与一匹布(简11-4661)的价格未必相同,二头牯牛(简7-2667)的价格更不可能只相当于一匹麻或一匹布,因此与曹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户调不同。第三,论者看到吴简中的“税钱”是按三等产品征收的,就推测调是按九等户品征收的,并无实据。第四,当时不论是田租、口算,还是家赀及其他赋税,往往都是以户主的名义缴纳的,或者说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难道都可以称之为户调或户税吗?而且如上所述,孙吴针对户所征的税,已有从十钱到一百钱不等的户赀,又有根据户品缴纳的数额较大的税,因此不论调布、调麻、调兽皮等是否按户征收,适足以证明这样的调是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杂调”。

此外,吴简整理者在讨论口算时曾提到:“当时的口算,不仅缴钱,还有缴“口算麂皮”等名目。但如何计算,也因例证太少,不甚清楚。”(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由此我们想到,既然口算可以用麂皮代替,是否也可以用布、麻、牯牛代替呢?换句话说,上述吴简中所调的物品是否为口算钱的折纳物?如果这一推定成立的话,此处的“调”只能是口算钱的代名词,而不是户调,而且这种调是临时性的折纳,不是定制。

需要指出的是,东汉末期汉灵帝对民田所征的调并不称“田调”,向即将就任的官员所征的调也不叫“官调”,而是统称为“助军修宫钱”或“助治宫钱”;同样,汉代按户或赀产所征的调以及王莽向拥有奴婢的臣民所征的调,在文献中也没有称为“户调”和“奴婢调”的记载。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汉代的“调”是正常赋税以外的加征,可以说是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尽管这些调在东汉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经常性的负担,但并没有固定化和制度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孙吴“调”的名目如此繁多,更像东汉时期的杂调,称之为户调,似有滞碍。即使假定凡按户征收名目为“调”的赋税都可称之为“户调”,其与曹魏“户调制”下的户调仍不可等同视之——曹魏的户调有统一和减化税制、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社会的目的,而杂调下按户征收的调则有横征暴敛之嫌,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鉴于孙吴赋税的繁重程度及其对东汉赋税制度的保留,鉴于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类似曹魏那样的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可以认定,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昏的繁体

@②原字为艹下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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