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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条例约束下双渠道营销闭环供应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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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产品再制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无论是在研究领域还是实践领域都得到了广泛认可。因为其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家得宝、IBM和Timberland等众多厂商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再制造系统,或者将其回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回收商。黄祖庆(2008研究了第三方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定价与协调,并利用收入费用共享契约实现了供应链整体的协调。Zheng ( 2011)使用改进的Shapley值解决了第三方负责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分配问题,结果表明改进的Shapley值相对具有较低的不确定性。高文军和陈菊红(2012)构建了由单个风险规避的制造商、零售商和风险中性的第三方回收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系统,利用条件风险值理论研究了闭环供应链的优化与协调问题。

回收条例约束下双渠道营销闭环供应链论文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利用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Cattani ( 2006 ) 等研究了一个制造商具有网上直销和网下零售两种销售渠道的双渠道供应链,通过传统分销渠道与网络销售渠道之间的价格博弈,发现制造商开拓网络销售渠道后,零售商并不总是受到威胁,而是也能从制造商降低的批发价格中获益。Chian和Monahan ( 2005 )指出,双渠道策略在大多数情况下优于其他两种渠道策略,由于双渠道策略更加灵活,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双渠道模式在降低成本方而效果会更加显著。Liu ( 2010 )研究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双渠道供应链的生产和定价问题,并设计了两种协调机制,当分销渠道的信息不确定性高的时候,制造商会根据渠道特点制定多个契约。Chiang ( 2010 )提出了一种库存持有成本分担与直销渠道收益共享的.协调机制,但是此种协调机制并不能保证供应链中的制造商与零售商同时受益,因此在实际运营中不易执行。

以上研究都是对闭环供应链自身进行的研究,没有外界力量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闭环供应链的管理实践往往需要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其中的政府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为了鼓励废旧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往往对回收行为实施干涉,如欧盟的《废旧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美国的《资源保护回收法》、日本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以及中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本文将研究背景放在第三方回收商负责回收的双渠道营销闭环供应链中,研究企业如何在政府对回收行为进行干涉的情况下协调双渠道闭环供应链,使供应链取得最大收益等问题。为此,研究了双渠道闭环供应链的运作机制,并找出政府的干涉措施对制造商回收策略及供应链中各成员利润的影响,并设计了一个改进的二部定价契约来协调双渠道营销的闭环供应链。与Cattani ( 2006 )的研究不同之处在于本文增加了第三方回收商负责的逆向回收过程。

为了保护环境,同时提高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效率.不同的国家已颁布一系列干涉措施激励制造商的回收行为。本文关注的是其中的奖励惩罚措施。

首先介绍了选择双营销渠道闭环供应链作为研究背景的原因,然后根据博弈理论得到了分散决策和集中决策下双渠道闭环供应链的回收策略和供应链中各成员利润。为了提高闭环供应链效率,提出了改进的二部定价契约作为闭环供应链的协调机制。研究表明二部定价契约能有效协调回收条例约束下的闭环供应链,使其达到集中决策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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