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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不利因素须提醒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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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369号),发布《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四川出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不利因素须提醒买方

据了解,此《示范文本》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采取了章节式体例,分为十章,共四十条,对2006年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和完善,整体框架更为清晰,突出了其示范性。

四川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示范文本》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强化交付具体条件,增加查验房屋环节,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增加了质量担保、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房屋不利因素告知等条款,规范房屋销售、使用行为,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减少和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此外,《示范文本》在《合同法》倡导的公平、合理、合法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吸收近年来的`主要立法成果和管理经验,设计预防、提示性条款及可执行性和保障性的条款,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签约、履约,具有实用性和前瞻性,将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合同文本强化了交付具体条件,增加查验房屋环节,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增加了质量担保、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房屋不利因素告知等条款。参与起草新合同文本的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介绍,按新合同要求,比如周边有污水处理厂、高压变电站等“房屋不利因素”必须提前告诉买方。“还有就是新规定里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这就能有效避免房地产商‘一房多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