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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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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销售合同管理方法

企业要做好销售合同管理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在对企业销售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要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要严格遵循《企业合同审查与合签制度》、《企业合同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其次,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比如:合同管理科、综合办公室、档案室等,有条件的企业会有法律事务部专门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修订条款。要组建一支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再次,对合同签订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比如:定期进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考核,这样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且能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最后,企业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奖惩制度以及年终考核制度,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通用8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通用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1. 为加强作业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和约束本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管理模式,制定本规定。

2. 凡公司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分公司、事业部签订销售合同均遵守本规定。

3. 本规定内容涵盖销售信息、合同签定、合同移交与存档、合同执行等合同管理过程。

第二章 定义

4. 各市场营销部门:包括公司市场营销部,事业部市场营销部,分公司市场营销部以及事业部基地的市场营销岗位。

5. 公司市场营销部:公司职能部门维度上负责公司整体市场营销运做的部门。

6. 合同信息:即销售信息,包括甲方发出的作业信息,合同以及标书等形式。

7. 销售合同:与油田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的或营业执照上许可的、通过作业服务能够为公司带来收入的合同。

7.1 战略性合同:金额不限,但牵涉到新客户,新业务领域,涉外业务的合同。

7.2 重大金额合同:(建议)金额大于事业部去年合同金额总和30%的合同。

7.3 一体化合同:需要多个事业部共同进行的相关性业务合同。

7.4 松散型总包合同:牵涉到多个事业部,但不是完全相关性业务的合同。

7.5 限额以上单包合同:非战略性、非重大金额的事业部单包合同中金额超过去年本事业部合同金额总和10%的合同。(建议)

8. 低价审查:分公司对属地内事业部负责的限额以上单包合同,事业部对基地负责的限额以下单包合同行使的职能,即控制合同金额不得低于公司底线价格,避免出现过多不正当低价合同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公司、分公司及事业部的合同管理职责

9. 公司市场营销部职责:

9.1 宣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9.2 指导各分公司、事业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事业部与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9.3 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年度和单项授权委托人名单,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9.4 管理公司合同章。

9.5 负责公司所有销售信息的汇总与分析,并保管信息记录。

9.6 负责对公司战略性、重大金额、一体化销售合同的评审、谈判、签约和履行的动态管理。

9.7 负责对事业部与分公司负责的销售合同进行指导,并依照权限进行审查与控制。

9.8 制定必要的合同规范文本。

9.9 制定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检查监督事业部与分公司的培训工作。

9.10 对公司所签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并指导分公司与分公司对其负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分类归档。

9.11 负责提供公司所签合同交印花税的台账并作好记录。

9.12 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计分析。

9.13 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

9.14 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10. 事业部市场营销部的职责。

10.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受公司市场营销部与分公司监督管理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10.2 推行和使用公司的合同规范文本。

10.3 制定本事业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10.4 搜集汇总本事业部的销售合同信息,及时向属地内分公司以及公司市场营销部传递信息。

10.5 在属地分公司的配合与支持下,负责完成本事业部承担的限额以上以及限额以下的单包合同的评审、投标、谈判等过程。

10.6 负责运做公司市场营销部委托的销售合同。

10.7 负责配合相关分公司完成其承担的松散型总包合同,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10.8 负责合同中的规定义务的履行。

10.9 负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安全故障时及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分公司及有关领导汇报,及时提供处理争议或故障的有关证据;配合分公司办理合同纠纷或故障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提出纠纷或故障解决的技术与实务操作部分;

10.10 负责向作业所在地区分公司和公司市场营销部按规定报送合同的动态履行情况。

10.11 负责本分公司承担的松散型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计分析。

10.12 收集整理本事业部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建立台帐并归档。

11. 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的职责

11.1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分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受公司市场营销部监督指导完成合同管理工作。

11.2 搜集汇总本分公司属地内的销售合同信息,及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传递信息。

11.3 推行和使用公司的合同规范文本。

11.4 制定本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

11.5 负责组织本属地松散型总包合同的评审、投标、谈判、签约和履行及纠纷的处理。

11.6 管理分公司合同章,行使签署属地范围内事业部极其基地所负责的销售合同职能,并负责向客户传递销售合同或标书文本。

11.7 负责对属地范围内事业部承担的限额以上单包合同进行低价审查,以避免低于成本价合同出现损害公司利益。

11.8 负责定期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汇报属地内事业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

11.9 负责在属地内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安全故障时及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及有关领导汇报,组织相关事业部办理合同纠纷或故障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为事业部提出纠纷或故障解决的技术与实务操作内容提供支持。

11.10 对所签订合同按公司的要求进行统一编号, 登记台帐和分类归档。

11.11 负责交纳并管理本分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印花税。

11.12 负责本分公司承担的松散型总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统计分析。

11.13 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

11.14 合同管理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销售信息管理

12. 即时销售信息管理:

12.1 公司市场营销部:建立市场营销系统的信息系统并进行管理与维护,使得三维各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信息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共享,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减少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损耗。

12.2 三维各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将每日本部门搜集到的销售信息制作成《当日销售信息表单》。

12.3 事业部基地及其作业机构:负责把每日得到的销售信息汇总到基地(作业单位),由其形成销售表单,于当日分别向事业部与分公司传递。

12.4 事业部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人员根据当日各自搜集到的销售信息制作本人的《当日销售信息表单》并提交事业部市场营销部,由专门信息管理岗位人员汇总本事业部市场营销部、基地与作业机构的销售信息表单向公司市场营销部传递。

12.5 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根据当日各自搜集到的销售信息制作本人的《当日销售信息表单》并提交给分公司市场营销部,由专门信息管理岗位人员汇总本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属地内基地的销售信息表单向公司市场营销部传递。

12.6 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将公司高层领导以及职能部门人员提供的销售信息制作成为《当日销售信息表单》。

12.7 三维各市场营销部门:收到标书或合同文本时,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必须根据公司合同的划分,向有权承担该合同的部门进行电话沟通,并迅速传递标书活合同文本至该部门。

13. 定期销售信息管理:

13.1 事业部市场营销部:负责在每月月底汇总本月的《当日销售信息表单》中的销售信息,形成《月度销售信息表单》,并配以《本月事业部销售分析》,提供给公司市场营销部。

13.2 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在每月月底汇总本月属地内的《当日销售信息表单》中的销售信息,形成《月度销售信息表单》并配以《本月分公司销售分析》,提供给公司市场营销部。

13.3 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在每月月底汇总本部门的《当日销售信息表单》中的销售信息,在收到事业部与分公司的月度销售表单及销售分析后,于下个月5日之前作出《月度公司销售分析》并反馈给各事业部与分公司。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

14. 委托代理授权管理:

14.1 公司合同签订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14.2 被授权的年度委托代理人包括公司总裁、公司主管市场营销工作的执行副总裁,市场总监,总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和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4.3 单项合同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为各事业部总经理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4.4 授权委托按下列程序办理:

14.4.1 由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委托代理人建议名单;

14.4.2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并签署委托代理证书。

14.5 委托代理人不得将委托代理证书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他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证书。

15. 合同的分类:

15.1 公司合同运做根据是否参与客户招投标活动分为投标合同与非投标合同。

15.2 根据合同运做主体划分,合同分为战略性合同: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包括本土战略性合同与涉外战略性合同。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2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销售合同制定、加强销售合同管理、合理规避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合同的签订、审批、变更、保管等各项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第2章 销售合同签订与审批

第3条 签订原则

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4条 客户信用审查

1、销售专员在与客户洽谈时,必须审查客户的资格、信用等情况。

2、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客户资信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与信用等级低下的客户签订合同。

第5条 合同形式规范

1、标准销售合同的格式必须由公司法务部门统一制定。

2、销售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任何口头形式的承诺本公司都不予承认。

3、一般情况下,销售合同需采用法务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销售部、相关人员与客户共同拟定销售合同。

第6条 合同内容规定

公司销售合同的签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8项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容差界限。

4、运输方式、运费承担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明确、具体的验收方法。

5、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7、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8、具体谈判业务时可选择的其他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条款。

第7条 合同审批

1、本公司所有对外销售合同必须经过合同评审程序方可签订。

2、在合同签订和修改前评审,销售部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

第8条 签订权限

1、销售合同总额在 万人民币以下的,报销售经理主管审批,由销售专员自行签订。

2、销售合同总额在 万至 万人民币的,报营销总监销售部经理审批后,由销售主管与客户签署。

3、销售合同总额在 万人民币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营销总监与客户签署。

4、外销合同,根据其签订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单位后的价格,确定审批和签订人员。

第3章 销售合同的履行

第9条 合同履行原则

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10条 合同履行监控

各相关部门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销售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章 销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变更与解除要求

1、客户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时,销售部经理应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销售部经理必须要求其赔偿本公司损失。

3、因本公司过错造成客户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4、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共同解决。

第12条 变更与解除程序

变更、解除合同,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13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形式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需包括合同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所有口头形式的变更本公司不予承认。

第5章 销售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14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次。

3、本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及时上报上级,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15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销售合同总额在 3万人民币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营销总监与客户签署。

4、外销合同,根据其签订时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单位后的价格,确定审批和签订人员。

第15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协商达不到预期要求时可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第6章 合同资料保管

第16条 空白合同保管

1、空白标准销售合同由销售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领取记录。

2、销售人员领用空白标准销售合同时,需在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

第17条 销售合同原件管理

1、销售专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将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2、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原件未及时上交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合同签订人员索取。如其拒不补交的,应及时上报销售部经理追收。

第18条 建立合同档案

1、每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2、每份存档合同必须资料齐备,应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第19条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1、销售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销售合同的台账。

2、销售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等。

3、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20条 保管年限要求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3年备查。

第21条 合同的清册与销毁

销售合同保存3年以上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7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3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3

为落实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六统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加强和规范煤炭买卖(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公路煤炭物流经销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六、销售合同出省站变更

合同执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出省站时,由市、县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根据各出省站业务通行能力,综合平衡后,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终止该合同运行;集团公司对合同信息进行网上变更,并对合同变更后的出省站下达《煤炭销售合同变更通知书》。出省站微管员将变更合同输入本站计算机管理系统,启动执行。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4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 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 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 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 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 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 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 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 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 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 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 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 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 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 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20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凡属于不能即时结清的对外销售活动,都要依法签订销售合同。

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及政策。

2、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耐火材料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

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须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销售合同,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调离本职岗位,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交回单位,否则,一切责任均由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负责。

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义,部室不得独立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四、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须有专人保管。

五、本公司对销售合同实行评审制度(一般常规性合同除外),由营销部组织,其他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1、一般常规性合同:合同金额在50 万元以下及交货期在2 个生产周期(粘土砖50 天、硅砖90 天)以上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a、连续2 年及2 年以上有业务来往,且是相同或相类似品种;

2、合同金额在50 万元到200 万元之间的,有营销部部长主持评审。

3、如需预砌组装、技术条件有变化但现有生产工艺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营经理主持评审。

4、如交货期过紧,技术条件过高现有生产工艺不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理主持评审。

5、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必须全面履行。

6、生产部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图纸的审核

B、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发放

C、生产计划的安排及组织

7、营销部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包装、交付及与顾客沟通。

8、财务部及时准确办理结算事宜。

9、各有关部室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力求避免后期被动。

10、销售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对合同进行修订、解除,由营销部与顾客进行协商,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的修订、解除手续。并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

11、如合同发生纠纷,由营销部提出意见,经经理同意后,及时与顾客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将全面情况汇报经理。如需仲裁或诉讼,须经经理批准,由营销部清欠办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销售合同的签订由营销部全权负责,营销部部长为销售合同签订的负责人。

二、合同的传递

1、营销部订货室负责及时将合同发放给有关部门或班组。

2、合同传递的部门

1 )生产部

2 )技术部

3 )财务部

3、销售部订货室应及时登记《订货台帐》,每月累计一次。

4、销售合同不得转借他人,有关部门需查阅合同时,须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

5、销售合同由营销部订货室每年装订一次,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一、本规定遇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①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②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③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④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①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力谋私己、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脏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7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检查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合同管理部门有权对同级或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

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5、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7、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

8、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9、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四、销售、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分管部门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财务、技术、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销售、采购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其他合同。

5、管理好本部门的技术、其他合同。

6、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使用保管等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专用章的申请条件

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三、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办理。

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7、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8、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9、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10、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合同管理部门留样备案。

“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责任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本公司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四、“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本公司统一制定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由合同管理部门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五、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

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合同(重大合同)订立审签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顺序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9、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 名片;

◆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 各类电话、邮箱等通讯工具号码;

◆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7、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重大合同适用范围

1、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 订立价金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 投资、联营的合同;

◆ 涉外合同;

◆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合同审签附加程序

1、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承办公司或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纠纷处理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5、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资料管理。

二、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 标的验收记录;

◆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妥善保管。各公司及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登记,

及时将合同履行中的情况根据台帐内容详细记录。合同管理台帐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3、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4、本制度与岗位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考核与奖励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范围、考评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奖惩方法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员。

二、考核管理

1、考核范围

本公司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三、考评程序

1、合同管理部门为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2、获奖名单由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3、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奖惩方法

1、合同管理员的获奖方法:

◆ 合同管理员的奖惩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 参加市工商局优秀合同管理员评选活动的名单从公司先进名单中产生;

◆ 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 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 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2、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 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 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

◆ 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一、学习合同法规制度

为了保证合同法规的学习、贯彻得到落实,特制定以下规定:

1、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规的系统学习。

2、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合同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合同文本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2、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3、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或者使用复核《合同法》要求的有关合同文本。

4、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5、本制度与经济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

第十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带来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所签合同应及时上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保管好本人所签订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办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财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随合同文本一起叫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审查包括专业部门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由不同部门分别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合同审批的常规流程:

1、合同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审批表”并连同合同草案上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

2、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如该合同牵涉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由办公室将以上意见汇总后报分管副总进行审查,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条、专业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术性(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措施是否合理、技术难题和风险)

2、合同的安全性(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其它利益)

3、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查内容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价款、酬金的数额符合市场价格、价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财务纪律、与资金、资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3、财务风险控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要求。该指标是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标或者公司制定的预算指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中企业信用等级要求。合同货款结算方式的合理选用)

4、保函内容的合理性及风险性;

5、索赔条款的合理性;

6、资金财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法律审查应当由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交由公司顾问律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保存好相关单据、信函、会议纪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资料。对于出现问题的产品还要进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还应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并将该说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汇报,及时想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事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违约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应诉或起诉的案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助公司顾问律师进行证据收集、谈判、参加调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给对方,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部门的负责人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合同签订后取得的资料,应在取得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合同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指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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