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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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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典当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典当合同模板7篇

典当合同 篇1

典 当 行:

当 户:

签订地点:

履行地点: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JF-20xx-005

天津市机动车典当合同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事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绝当后处分质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

典当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5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率按5日计算。

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户联)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进行验车拍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2、质押车辆在甲方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当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成的自然损坏除外)。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各种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3、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4、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当金,应按当金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物的处理:

乙方在本合同借款到期后逾期5日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之( )款项进行处理:

1、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质押物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委托甲方代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增收违约金。

随车手续: ,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需仲裁,可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是全国统一当票的补充借款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 方(印章): 乙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组织代码证号: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典当合同 篇2

甲方:_ __

乙方:_ 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申办典当行批文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负责提供甲方申办典当行所需的资金、验资、场地等硬件设施和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1.2 保证申报资料的齐全并及时配合乙方做好申报材料工作;

1.3 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负责提供乙方申办典当行所需的资金、验资、寻找申办典当行所需的鉴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申办典当行之一切所需材料;

2.2 负责准备典当行章程、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所必须之资料;

2.3 负责呈报申报材料到惠州市主管部门(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直至取得省主管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文。

第三条 费用

3.1 甲方需支付共计人民币 万元,支付方法为:

3.1.1 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史玉柱

3.1.2 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1.3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前,再支付_________元。

3.1.4 取得省主管部门批文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3.2 如乙方将申报材料呈送市主管部门,经核准,再上报省主管部门后,本第3.1.1条、第3.1.2条费用共_________元,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第四条 申报期限

从呈交材料至主管部门之日起,具体由直至省主管部门公布结果。

第五条 履约保证

除首期_________元外,第3.1.2条、第3.1.3条共_________元交保管人

_________保管,保管人必须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及时支付。 第

3.1.4条费用_________元交由保管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保管。保管人应按本合同支付条件及时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由甲方在交存履约保证金时一并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向主管部门呈报材料后,甲方不得撤回或要求撤回申请,否则,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6.2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按时支付应付费用等),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合同 篇3

受当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当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_______需要向甲方贷款,乙方愿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下列房产抵押。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用作抵押的房屋为:

1、抵押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将上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证书及行使所有权的相关证书交与甲方:

第二条、上述抵押房产经甲方评估并经乙方同意,价值人民币(大写) 圆,(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给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圆,(小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时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贷款抵押率为_____%。

贷款月利率______%,综合费用____%,合计_____%。

第四条、抵押率=贷款金额/房产评估价值*100%。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房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在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本合同自抵押登记成立之日生效。

第六条、抵押期内,抵押房产由乙方占有与管理。乙方在抵押房产占有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该房产的安全与完好,甲方有权土监督、检查抵押房产的管理情况。乙方对抵押房产进行改造、装修及其他有可能降低抵押房产价值的行为时,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2、抵押房产发生损害、灭失的;

3、抵押房产产权发生变更或争议的;

4、抵押房产遭查封或冻结的;

5、其他可能影响到抵押物的实体及所有权的完整性的情况。

第七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对该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该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设定为甲方。投保期限应长于抵押贷款期限。如双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的约定办理延期抵押贷款时,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偿还甲方贷款本息及综合费用(以下简称贷款本息)。赔偿金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况时,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房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所得款项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2、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乙方应当更换抵押房产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抵押房产拆迁所得的赔偿金偿还甲方贷款本息。该赔偿金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3、抵押房产因乙方的行为造成损失致抵押房产的抵押率低于_______%时,乙方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4、抵押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换抵押房产。

5、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5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延期,经甲方同意,可办理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办理延期的同时应付清前期的利息、费用。延期利率在首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_______%。

6、乙方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偿还贷款本息而出现本条款第1项、第2项的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_________。该项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在合同期内已沾偿贷款本息或者甲方放弃债权的,抵押合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证、登记、运输及提存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因隐瞒抵押房产存在所有权瑕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甲方不能如约按期给乙方贷款或乙方不能按期给甲方还贷付息,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贷款数额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守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贷款期满5日后,乙方仍未还贷付息也没有按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的约定与甲方达成延期贷款合同的,抵押房产视为绝当。

绝当房产由甲方委托___________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索。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造成抵押房产的抵押率低于________%又未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约定履行补足抵押率的义务时,甲方有权按本条款第3项第二款的约定办理。

5、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所产生诉讼、仲裁活动的,由诉讼、仲裁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远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八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成立。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合同 篇4

(法人适用)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额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 款 人: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基本约定

1.1 本合同所述最高额借款是指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额度内,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连续(或循环)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最高借款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行为。

1.2 借、贷双方同意,为本合同提供的担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到相关登记机关作担保登记的,在办理完毕担保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取得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后,借款人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的多次借款,不再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1.3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借款额度相应恢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借款金额、期限

2.1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2.2最高额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与前述期限不一致的,以乙方开具的当票或续当票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2.3 在本合同期限内,自乙方实际放款日开始,每笔借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2.4借款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用款天数(含交付、偿还借款日当天)计算。

第三条 贷款利率、典当综合费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典当当金)月利率为 %,利息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率为每月 %,典当综合费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实际贷款(典当当金)利率、典当综合费率与前述约定不一致的,以乙方开具的当票或续当票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 担保

4.1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任何一种担保或多种担保的组合。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约定。本合同所述“担保”,不包括仅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保证担保。

4.2法律法规规定担保须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

4.2.1担保手续由甲、乙双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共同办理;

4.2.2甲方自行承担办理担保手续中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担保登记费等;

4.2.3乙方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担保权利证明文件后,视为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五条提款与还款

5.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及最高额度内,根据自身需要向乙方提出书面放款申请,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按审核结果向甲方发放贷款;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的,乙方可不予发放贷款。甲方向乙方申请放款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5.1.1未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及其他影响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情形;

5.1.2所有担保手续均已办理完毕,担保已经生效且担保物足值,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1.3贷款发放前,担保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乙方无法联络到担保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免除发放贷款的义务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2借款人账户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所借款项,乙方向该账户划款即视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乙方划款时,因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乙方过错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款项划错或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5.3 甲方应于约定日期将借款本金及息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六条 续当

6.1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最高额度内每笔借款到期均可以续当。

6.2甲方于每笔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此笔借款相关利息及综合费用,并完成相关续当手续。

6.3甲方于每笔借款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此笔借款相关利息、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此笔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天数自逾期日起至续当办理日止。

6.4办理续当手续后, 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 赎当

7.1办理赎当手续时,甲方应结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甲方于该笔借款期限届满5日后办理赎当的,除应结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此笔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天数自逾期日起至赎当办理日止。

7.2办理赎当手续时,甲方应当出具本单位相关证照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7.3甲方在典当期限内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时甲方同意已预交的月综合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绝当

8.1 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乙方有权将其视为绝当。

8.2 发生绝当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从合同的有关约定处分担保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并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的款项,乙方还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及其从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并以处分所得优先受偿。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9.1.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偿还借款本金。

9.1.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9.1.3甲方因破产或被注销,或出现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且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甲方履行本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9.1.4甲方的各类财产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9.1.5不论任何原因,如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物须办理相关登记,而该担保物不能在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或有关的登记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益的证明文件。

9.1.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从合同项下担保物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9.1.7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偿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9.2如甲方出现本条上款规定的违约情形,甲方在清偿本笔借款时,除须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金额20%的违约金。

9.3如发现本条首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该事项发生的任何情形,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

10.1甲方声明并保证:

10.1.1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提供的担保物是真实的,其物权归属明晰;担保人是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合法所有者,担保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的权利瑕疵及其他债权债务的任何争议。甲方对以上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1.2甲方承担合同公证及担保物的评估、登记等事项所需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10.1.3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综合费等费用并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10.1.4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10.1.5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借款本金及综合息费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其后果。

10.2乙方声明并保证:

10.2.1乙方拥有本合同规定的典当行业的合法资质。

10.2.2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贷款交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11.1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相对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但应于转让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担保人为第三方,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并确保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

11.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公证

12.1合同双方同意向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2.2当甲方有逾期或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向前款所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协议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各方也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的送达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甲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公证处留存 份,另外 份乙方留存备案使用。

15.4其他补充事项:

特别提示:

合同文本提供方已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免责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立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典当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当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与证件号: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典当公司(贷款人):青海巨鑫典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西宁市昆仑路30号 电话:0971-6367993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车辆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借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一、当物

1.1甲方自愿以 (型号、数量、单位)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发动机号码 )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典当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车辆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方与乙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

1.2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车辆估价为¥ 元(大写: 元)。

二、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元)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车辆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1)用以扣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和为甲方垫付款及逾期罚息、违约金。

(2)用以偿付因处分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法院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用以扣缴该车辆所欠的一切税款和贷款等杂费。

(4)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付甲方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如处分该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甲方所欠乙方款项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欠款。

三、当金及用途、期限

3.1 该车辆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 元(大写: 元)。

3.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款项由青海巨鑫典当公司委托麻昌俊支付给借款人(甲方)。

3.3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息、费率

4.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4.55 %、月利率为 0.45 %,合计为5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4.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 个月的综合费合计¥: 元,大写合计: 元。

4.3典当期限不足5天的,按5天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当日12:00前,24小时制)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期限为每届满30日的当日(当日12:00前,24小时制),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4.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4.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4.3、4.4款。

4.6 乙方按照第九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4.7 乙方依照第九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4.6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八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4.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4.9 双方一致确认:当物发生灭失、损毁,不论是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且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债权不与甲方的任何债权予以抵销。

五、续当

5.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5.2 甲方在超过7.1款规定的5日期限向乙方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同意的,仍然成立续当。

5.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四条。

六、赎当

6.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赎当的法律效力,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费用。

6.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6.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八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七、绝当

7.1 双方一致确认: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如甲方不按约定还款,不和乙方联系,避而不见,经乙方向本合同所列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短信通知后第二天早晨9点开始,乙方有权单方对所押车辆自行处置,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经济责任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7.2 当物绝当后或乙方依照第九条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对当物及质(抵)押物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拍卖、变卖或折价,甲方须无条件配合),损溢自负。

7.3 甲方期满未归还典当借款或绝当后,甲方同意将个人(公司)全部资产和收入作为未归还当金、综合费用、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的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执行甲方的其他财产,而不受当物存在的限制。

八、逾期违约金

8.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3 ‰(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5‰(千分之五)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8.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九、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9.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9.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9.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甲方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的除外),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9.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9.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9.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9.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9.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9.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9.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9.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9.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9.13 违反《车辆典当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9.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0.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当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保证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的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

10.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当物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抵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当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再在当物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0.3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抵押权的障碍与限制;

10.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抵/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抵/质押登记的所有法定程序;

10.5本合同项下的当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押的情形;

10.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0.7没有针对抵押物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0.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0.9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0.10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抵押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0.11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1.1.1 按当金本金的10%(百分之十)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1.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1.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1.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八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1.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0.1‰(万分之一)违约金。

第十二条 保证人责任

12.1 本合同若设有保证人,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2.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2.3 如存在两个及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2.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是由谁的原因造成,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2.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2.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12.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12.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3.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3.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13.4当票遗失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通讯

14.1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4.2 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

14.3甲方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甲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短信等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5.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保证人二:(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典当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借字第( )号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唯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甲方自愿以本(单位/人)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和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自有房产_____处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典当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方与乙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2.2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估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臵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元)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处臵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房产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 ,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 ‰、月利率为 ‰,合计为 ‰,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 月综合费 元。(大写: 元)

6.3典当期限不足5天的,按5天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6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6.9 双方一致确认:当物发生灭失、损毁,不论是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且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债权不与甲方的任何债权予以抵销。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 甲方在超过7.1款规定的5日期限向乙方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同意的,仍然成立续当。 7.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赎当的法律效力,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费用。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臵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双方一致确认:依2.2条约定的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不足 万元的,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可自行变卖或折价,损益自负。

9.2 依2.2条约定的估价金额为标准,估价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绝当后或乙方依照十一条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9.2.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臵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臵完毕。

9.2.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臵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臵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臵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臵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2.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2.4 乙方处臵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2.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臵方式。

9.2.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2.1/9.2.2/9.2.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2.2款估价金额的70%。 9.3 甲方期满未归还典当贷款,甲方同意将个人(公司)全部资产和收入作为未归还当金、综合费用、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的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执行甲方的其他财产,而不受当物存在的限制。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臵当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甲方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的除外),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臵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当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保证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的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

12.2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当物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抵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当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再在当物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抵押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质押登记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当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当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当物;

12.7没有针对抵押物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9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0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抵押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1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臵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

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是由谁的原因造成,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15.4 因乙方保管当物系无偿,若保管不善导致当物遗失或损毁的,乙方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15.5当票遗失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 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臵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乙方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保证人各执 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保证人二:(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典当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典当(借款)合同

承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出典人:

身份证号:

住所(址)

联系电话:

出典人因其所需向承典人申请典当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特制定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出典人将以下第 种作为当物典当给承典人:

1、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2、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屋产权(产权证号为: ,使用性质为: ,面积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3、出典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土地(土地证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使用年限为: ,土地性质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4、出典人以其位于的在建工程(国土证号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作为当物抵押给承典人;

5、出典人以其所享有的的

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承典人。

6、其他:

二、当物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当物估

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典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三、当金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为 万元。

四、日起至年月

五、承典人向出典人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典当月综合费率为当金数额

的 %,出典人于每月的 日支付给承典人。

典当当金利息按当金数额的 %的月利率计算,出典人应当按月/

季度/一次性支付给承典人;当金利息按月/季度支付的,第一笔利息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此后的当金利息应当在下一个月/季度到期前支付。

六、出典人逾期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的,按应缴纳款额的每日向承典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缴款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绝当,当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七、出典人如要求提前部份或全部归还典当当金需经承典人同意。如

双方达成协议,出典人归还当金部份承典人不再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八、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当。

续当期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续当前,出典人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九、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

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十、在符合以下第 种情况时,承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典人

交付当金:

1、出典人将本合同当物交付给承典人并办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

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由出典人承担;

2、出典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了本合同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办

理合同公证之日,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当金,办理抵押登记和合同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典人承担,如需购买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出典人,保费由出典人支付;

3、其他:

十一、承典人在当物典当期间有权收取当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十二、如发生绝当,出典人无条件同意承典人按下列方法处理绝当物

品,承典人处理绝当物品时无需另行通知出典人:

(一)绝当物估价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进行选择,

委托四川众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债权。绝当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律师费等)后,所余部份退还出典人,不足部份承典人可向出典人追索。

(二)绝当物品估价金额不足叁万元的,承典人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

处理,损益自负。

十三、典当成交后,因当物所有权权属纠纷或其它非承典人的原因所

引起的纠纷造成承典人损失的,由出典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典当到期后,出典人全部履行了本合同项内所有应缴款义务后,

承典人退还出典人当物或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五、本协议主体部分所预留地址为双方唯一联系地址,往来信函均

以该地址为准。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未告知的,视为未变更。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产权处、经管处、公证处

各一份。

十八、本合同附件如下:

1、出典人身份信息的基本情况(附件一);

2、当物的权属证明及抵押登记证明(附件二);

承典人: 出典人: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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