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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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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

我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一专题汇报,请予审议。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健全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两个更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999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此后,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一系列重要文件均强调和重申了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务院办公厅还于2005年7月专门发出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我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时间较早。1996年县委《关于依法治县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1997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当年县政府在县工商、建设、土管、卫生等四个部门先期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工作。199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2003年随着镇(街道)行政执法任务的日益增多,我们又将各镇(街道)纳入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范围。通过十年来的实践与探索,目前已基本建立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现代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法治理念,健全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县政府和各部门始终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载体,自觉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契而不舍、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特别是2003年以后,县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型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建设开放型政府,充分民主办事;建设服务型政府,致力为民办事”的目标。冯建荣县长多次作出工作批示,要求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增强政府工作的权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县政府几任常务副县长也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审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分别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绍县政发〔2005〕73号)、《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绍县政发〔2007〕18号)等重要文件,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责任。从而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10月县政府出台了《绍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绍县政〔1999〕122号),从组织领导、执法主体、执法行为、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2001年11月,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又对《绍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绍县政〔2001〕83号)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好地适应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纷纷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层层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目标任务得到了有效落实。县交通局每年都召开全县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局主要负责人与局属各执法单位签订执法责任书,较好地推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

2、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2004年,县政府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并与上级主管部门执法依据相衔接,使每个部门的职责都得到了依法明确界定,为分解落实执法目标任务提供了依据。目前,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们正在再次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将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根据清理后执法依据的变化情况,我们及时调整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对一些没有合法依据或依据已失效的执法权限,及时公告取消。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权限,及时协调明确牵头执法部门,切实减少了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或交叉重复执法现象,提高了行政效能。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条件、经认定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统一向社会公告,从源头上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3、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培训。建立规范、明晰、公开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形成相互监督、严密公正的行政执法运行链条,加强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也是实践“两个更加”的具体体现。在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的基础上,各行政执法部门还及时将执法权限和工作职责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既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做到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并制定严密的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公开透明,清晰地界定了各环节、各岗位、各流程的职权和责任,切实改变了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

我们还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条件。县政府领导带头学法,坚持参加中心学习组有关法律知识学习或其他法律讲座。今年新一届县政府成立以来,县政府常务会议已多次组织学习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县法制办把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已先后组织举办了执法岗前培训班9期,共有1543人通过了全省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领取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推动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如县财税局明确规定:凡未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执法。现全局上下包括领导班子在内的230余名执法人员,都通过资格考试,人人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各执法部门还把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岗位考核挂钩,每年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既学习基础法理知识,又学专门法律知识。如环保局已连续八年选派执法人员参加省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环境法制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全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4、加强考核评议,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落实“责任”。就是要在明晰执法权限、严格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执法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全面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行政执法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近几年来,县政府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由县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评议、案卷评查、年终考核等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执法依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对不服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的,基层评议满意度较低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岗位责任制扣分、责令限期整改、批评教育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责任大小、后果轻重等,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岗位奖、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近年来已有多个部门因行政行为被复议、诉讼撤销而被扣减了岗位责任分。个别执法人员还因违法行政而受到了行政处分。

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示范机制。从1999年开始,县法制办每年都组织开展“十佳行政处罚案件”和“十佳办案规范单位”的评选活动,对提高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和创建规范化办案单位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今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在全县范围内培育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型政府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提升行政理念,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执法理念普遍提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执法由“责任心”向“责任制”的转变。通过行政执法责任书的签订和执法责任的层层分解,执法部门和人员普遍认识到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法无授权不得行”、“不得随意放弃执法权”等观念逐渐深入执法人员的脑海,法治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服务行政等现代行政理念得以逐步树立。县工商局积极践行法治行政的理念,从2003年起积极探索行政处罚网上审批,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有效避免了“人情案”、“暗箱操作”的顽疾,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省工商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工商系统和全县行政执法部门中推广。县建设局积极践行“阳光规划”,建立规划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突显了监督行政的理念。2000年至2007年我县先后实施了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削减行政审批事项815项,削减率达54%,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较好地演绎了服务行政的理念。

2、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分解岗位职责和细化工作规程,一方面,整合细化了现有的各项规定,一批年久失效、重复规定、相互矛盾的文件被废止,一些文件中的漏洞被填补,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依法打架”、“执法真空”的现象。另一方面,使每位执法人员知悉了自己应该干什么、按什么方式干、干到什么程度、得到什么评议考核结果以及出现执法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促使执法人员精心做好每一项执法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执法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有效地提高了执法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性,明显地提高了执法行为的正确率。如县交通局自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以来,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3万余起,未出现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败诉案件。还涌现了一批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如县计生局被评为全国计生系统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县水电局被评为全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等,县环保局被评为全国政策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县农业局的吴林平被评为全国农业系统行政执法先进个人。

3、执法制度日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制度的规范和完善。2003年县政府从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治型政府的理念入手,专门制订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意见建议暂行办法》和《办理县政协建议意见暂行办法》两只规范性文件。2004年为了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又专门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首长逢每年本部门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和重大的行政诉讼必须出庭应诉,其他的行政诉讼案件则须由一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各行政执法部门也纷纷从加强内部监督入手,在规范性文件制订、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行政执法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如县公安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质量评析细则,县工商局的暂扣没收物资处置暂行规定、县财税局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制度,县质监局的大要案回访制度,县环保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制度、群众监督执法制度,县水电局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上报备案制度等,都具有各自特色。

4、执法队伍不断加强。随着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了不断加强。有些部门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改革与探索。如县农业局将畜牧、植保等三家执法单位归并组建为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县水电局将河湖管理所、水土保持监督所、水政监察大队作了合署办公。近年来,根据开发区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型城镇建设的需要,我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还积极探索将有关执法职能委托镇政府和开发区行使,既解决了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又较好地解决了基层政府对行政违法行为“看得见、管不着”的弊端,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执法监督队伍建设。2005年,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县政府法制办机构升格,更好地发挥了其在全县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也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前的6个部门,增加到目前的13个,如县工商局在机构改革中,将原先与其他科室合在一起的法制科独立出来,专门配备了三名法律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县公安局将法制科的力量多次扩编,调整充实到目前14人的一个大科,等等。一些部门虽然没有单独建立法制科,但也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不够平衡。有的部门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人员缺少;有的部门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制度建设、轻工作落实,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有的镇随着受委托执法内容的不断增多,而执法能力还相对较弱,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水平不够适应。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权利的主张和诉求越来越强烈,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部门怕当被告,怕担责任,对某些违法行为该管不管;有的执法人员业务不精,执法质量不高,2003年以来,我县行政执法部门败诉或经庭外协调后原告撤诉的案子达70只,行政复议被撤销或经县法制办协调后当事人撤回申请的16只,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执法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

三是机制有待完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还欠加大,考核方式还需改进,考核结果的运用还需与县委县政府对镇(街)、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紧密挂勾。有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奖惩难兑现,尤其是一些错案,责任追究的不多;有的部门行政执法制度不全,缺少案件质量评查等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部门对执法投诉、群众监督不够重视,忽略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偏重事后监督,习惯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堵漏”方式。

四是环境有待改善。面对改革发展不断深入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形势,一些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推进体制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关系,甚至把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出现了环节繁琐影响效能、简化环节不讲程序和个别执法主体资格设立不够规范等现象。一些单位、个人利用镇政府受委托执法的有利时机,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开后门”,出现了“近距离”执法难的现象;一些群众法制观念薄弱,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合理行使执法监督权,有的甚至简单粗暴地干扰执法、对抗执法,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下步打算

下一阶段,县政府将针对当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两个更加”的要求,认真贯彻这次主任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县委《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决议》均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具体意见。对此,县政府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全面推进,加快建设“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

2、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合理界定县、部门与镇(街道)、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和定期清理制度,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法机关与经济利益脱钩,切实解决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问题。适时充实调整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与人员,做到机构配置、人员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从根本上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坚定的基础。

3、进一步健全制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县政府统一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开执法依据、程序、结果和监督措施,做到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切实解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登记、听证、告知、说明等各项规定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部门及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4、进一步加强督查,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并紧密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融为一体。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渠道,完善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制度,县法制办要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履行监督决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既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又让违法执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