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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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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书怎么写,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几篇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希望可以帮到你~!

立案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申请人 对市 区公安局 年 月 日( )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填写说明

1.首部。

(1)标题。写明“立案监督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XXX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

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控告人:XXX,男,XXX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中伙村灰曹沟小组,农民,电话:7xxxxxx7。

被控告人:XXX,男,60岁,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控告人XXX哥哥。

被控告人:XXX,女,60岁,汉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控告人XXX妻子。

请求事项:

对XXX、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

主要事实:

XXXX年3月10日(农历正月25日)上午10时,XXX到XXX家中质问XXX为何砍伐其树木,XXX声明没有此事,并提出到林地查看,经两人实地查看,已应证XXX的说法。XXX恼怒成羞,对XXX进行辱骂,两人进而相互拉扯对骂,其间,XXX趁XXX不备,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XXX的右腰部砍伤,因XXX闪躲及时,仅伤及皮肤组织,XXX自行到开阳县花梨乡卫生院缝合两针,为息事宁人XXX不再为此事继续与XXX理论。

当天下午6时许,XXX放牛回家途中,XXX与妻子XXX在路中迎候XXX,待XXX与XXX紧挨着擦肩而过时,XXX立即抓住XXX的衣领,将XXX按倒在地进行殴打,XXX奋力反抗,XXX见状,用手中的锄头背打击XXX的左手上臂处,接着打在右肩上,第三次因躲避打空。后因XXX妻子杨大琼发现罗被打叫来在路旁居住的陈安贵夫妇拉劝,XXX、XXX二人方停止殴打。

次日早上10时,XXX到花梨乡派出所报案,一位姓杨的警察接待,告之要待伤情清楚再调查此事的答复后,XXX即到花梨乡卫生院就诊,并对受伤的手臂照了X光片,结果是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3月12日XXX将在花梨乡卫生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和X光片报告单交到花梨乡派出所,杨姓警察答复要待伤情治愈后再处理;3月17日,XXX到息峰县人民医院骨伤科就诊,仍证实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情,花去600多元,因生活困难,无钱住院治疗,XXX只能返家求助于民间草医治疗。3月24日,XXX再次来到花梨乡派出所求助,杨姓警察此次对罗动粗口,并用手打罗头面部,被躲开,其称你连母亲也打,我也可打你,罗申辩没有此事。杨姓警察最后告之等候消息。

请求的理由:

被控告人XXX伙同XXX,竟无视国家法律和亲情,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由,故意伤害控告人的身体,将控告人打致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根据轻伤鉴定标准,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在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应及时立案展开刑事侦查。至今,被控告人XXX、XXX未对控告人的伤情承担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亦未此案进行调查处理。如控告人的伤情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临残疾可能,加之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农务将面临荒废。控告人无论在思想上和经济上面临巨大压力。检察机关身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行为享有监督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为此,我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此致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XXX

  XXXX年四月一日

附:X光照片单和就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09137915。

请求事项:

请求XXX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XXXX年元月6日收到的“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违法经办的,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辖下的“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XXXX年7月,申请人与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XXX公司所实际掌控之下的位于XXX工业园的厂房,申请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义开办了“XXXX厚街霓尚鞋厂”(下称霓尚鞋厂)。双方合同约定,XXX公司将位于XXXX厚街溪头XXX工业园区的厂房一栋出租给霓尚鞋厂使用,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XXX公司支付了约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紧接着原告聘请装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豪华装修。霓尚鞋厂XXXX年8月底正式生产营运。

“XXXX厚街霓尚鞋厂”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

XXXX年7月底的一天,申请人接到XXX公司职员电话,说霓尚鞋厂的房租、水电欠费,要求霓尚鞋厂立即支付,否则就拉闸停电。霓尚鞋厂实际上已预交了房租,并且水电费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结算方式来处理的,不明白XXX公司为何会突然这样,就没有怎么认真对待他们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9日上午,XXX公司负责人之一卫某某带上三个保安来到霓尚鞋厂办公室,威胁申请人,说要签一份协议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XXXX年8月15日18:30之前缴清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否则,XXX公司有权将霓尚鞋厂厂房里的所有机器设备单方处理,申请人当然不可能同意XXX公司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15日,申请人到XXX公司了解、询问欠费情况,XXX公司职员不予理睬,执意要求原告按XXX公司单方确定的'缴费清单支付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

无可奈何之下,XXXX年8月16日下午,申请人只好先交一万元给XXX公司,同时要求对账,看看霓尚鞋厂到底有没有欠XXX公司相关费用?欠多少?

XXXX年8月19日,XXX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说霓尚鞋厂欠费高达67000元,申请人当时虽然坚决不相信,却还是很客气地和XXX公司职员说:“最好是双方一起核对,否则对所欠费用的真实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但XXX公司负责人卫某某丝毫不理睬霓尚鞋厂的正当合理要求。

XXXX年8月21日,XXX公司擅自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走,并破坏霓尚鞋厂车间大门,强行进入霓尚鞋厂,声称以后不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申请人得知之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过来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并拍照后作出指示:XXX公司应当立即派人修复被损坏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事后有要求双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且签名确认。但是XXX公司对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闻。XXXX年8月21日起,XXX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厂厂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此后不允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当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代表XXX公司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出工厂,并且恶狠狠地警告:从此不允许进入工厂所在园区,再进入就抓人。

后来身为霓尚鞋厂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人XXX多次找XXX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并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但是XXX公司却根本不理不睬。直到XXXX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厂一员工以谎称是供货商方式才得以进到霓尚鞋厂的工厂车间,进去之后发现霓尚鞋厂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已经被XXX公司整体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开始生产。申请人XXX等当即再次报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请人有见到XXX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谓《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大概内容是见证并确认XXX公司已将霓尚鞋厂工厂内所有财产整体卖给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关笔录。

XXXX年11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带上工厂6个员工用其他方式从园区进入工厂办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员了解园区将工厂卖给他们的情况,第三方老板拒绝回答。下午5点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来到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外出谈判,申请人坚持在工厂办公室谈,拒绝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诉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和工厂6个员工从XXXX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XXXX年11月6日)下午5点,也没有任何人过来处理。但在下午6点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体微胖,自称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来到办公室,告诉申请人,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在园区门外马路边等举报人,要求举报人去园区外面马路边谈谈,申请人拒绝民警要求坚持在办公室谈,民警不予理睬。等到XXXX年11月6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身穿便装,拖鞋,带上园区两个老板以及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冲到办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请人立刻出厂。如果不配合,他将有权力抓人。同时还让一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摄像,然后在8点半左右,申请人被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亲自领着一帮人强行赶出霓尚鞋厂。

XXXX年11月6日傍晚,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代表XXX公司将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悉数驱赶出厂;而且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恶狠狠地对申请人及其工人说:你再不走就要抓申请人、关申请人,说你报警那么多次、浪费了那么多警力···

霓尚鞋厂是否有拖欠XXX公司的费用尚未弄清楚,退一万步说即使霓尚鞋厂拖欠XXX公司费用,对方也只能通过协商、由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怎么可以擅自强行抢掠、霸占霓尚鞋厂的所有财产!?XXX公司XX公司负责人为什么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可能发生在法治相对完善的XX地区!?我们认为其实均属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没有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所谓的二手房东岂敢如此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

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

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XXX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XXX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XXX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

此事,申请人已经一五一十地告诉龙元富律师。龙元富律师当即帮助当事人撰写了材料,并且亲自陪同申请人前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找到值班领导递交,···而且龙元富律师还将材料公布于龙元富律师新浪博客,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XXX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申请人很负责任地告诉诸位,霓尚鞋厂没欠XXX公司任何费用。更何况,即使霓尚鞋厂欠了XXX公司所谓的相关费用,XXX公司负责人该行为也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申请人在此再次呼吁XXXX公安局应该高度关注该犯罪行为之处理。因为,实质上,关心霓尚鞋厂被公然抢掠事件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物伤其类,岂能无动于衷!?

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

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XXXX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XXXX公安局所代表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

恭请XXXX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好端端的一家工厂被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且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并霸占、转卖至今,而XXXX公安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却迄今未能依法查处。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XXXX年8月21日开始报警,之后不断上访,却连报警回执都不给。后来公然庇护犯罪行为,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却迟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直到XXXX年元月6日,经过千辛万苦、花费了许多时间才从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相关值班领导手里拿到这份“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元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