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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学会章程师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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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图书馆学会章程?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欢迎阅读参考。

图书馆学会章程师范文本

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xx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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