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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演出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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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沧州市演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沧州市演出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angzhou Association ofPerforming Arts

英文缩写:CA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在我市文化主管文联监管下,由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为达到行业的共同利益目标组织起来的有会员参加的一种非盈利性的、非政府性的、自律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协会旨在团结沧州以及区域外演出行业文化机构、团体工作者以及对演出行业支持的单位、团体、爱好者等,加强行业自律,互相促进学习,为沧州的演艺文化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沧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渤海紫信2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演出法规和政策,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工作;

(二)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举办培训活动,受政府委托对演出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演艺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制定与推广工作;

(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六)举办演出交易会、洽谈会、组织演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业务推广活动;

(七)组织沧州市以及区域外演出活动和交流活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演出行业评比活动;

(九)编辑会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需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积极参与演出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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