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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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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欢迎阅读。

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公布物业服务费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所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

第四条 诚信红黑榜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报送的内容包括欠费者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小区名称、房号、法院判决书等,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诚信黑榜:

(一)经法院终审判决败诉但拒不执行的欠费者;

(二)经法院一审判决败诉超过了上诉期仍拒不执行的欠费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列入诚信红黑榜的名单在局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意见。收到异议申请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取消列入诚信红黑榜名单;无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的,确定列入诚信红黑榜公示名单;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暂缓公布,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诚信红黑榜名单报市信用办,列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和惩戒内容,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局门户网站的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的公布时间,且公布红黑榜的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公布一次诚信红黑榜。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由经办科室将拟公布的红黑榜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信用办。

第十一条 除全市统一发布平台和局门户网站辅助平台外,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红黑榜信息的使用和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列入诚信黑榜的欠费者,已缴清所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销榜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市信用办销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错报、迟报、漏报诚信红黑榜信息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