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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范文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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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格式合同范本(最终定稿)

格式合同的范文及相关规定

承 包

(格式范本

劳 务合 同

合同名称: ××工序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 (单位编号)-××(项目编号)-××(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劳务承包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

总承包商(甲方):

甲方代表:职务:

劳务承包商(乙方): 乙方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所订立。

乙方坚决响应甲方组织工序劳务承包的招标要求,并进行了投标。甲方通过详细的评审,决定将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工序劳务的部分内容交由乙方执行及完成。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承包工序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承包工序概况

承包工序名称:

承包工序地点:

二.承包内容、范围及方式

承包内容: 1.2.

…….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工序劳务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竣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 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 %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工序劳务承包综合工费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各项工序劳务的

综合工费单价乘以相应计量数量所得积的总和。共计(大写)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附件

本合同特殊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相关有效技术文件

工序劳务承包综合工费单价清单

解释优先顺序同上。

七.本协议书所列的各项工序劳务承包的综合工费单价已包含完成相应工序劳务及相关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和缺陷修复责任。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缴纳承包总价的%计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九.甲方需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乙方承包的工序劳务工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约定生效的时间: 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约定终止失效的时间: 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

行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日期:日期: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 Email: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篇二: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篇三: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对于提高当事人的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二者的区别:

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垄断和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单方制定,该条款订入合同后,对方对于该合同条款不得更改,要么接受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要么放弃签约的权利,自动走开。这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该示范文本是双方订约时的参考,可以协商修改。

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与示范文本的根本区别。 ※ 合同都是由条款组成,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具有合法性、规范性,不是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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