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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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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1、门诊医师要严格按照病情开写诊断、病休证明,并将其记录于病历。严禁开人情假条。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天。

2、证明盖章时须持挂号证(或小病历)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3、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

4、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2人以上签名。

5、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务部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6、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7、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8、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证明,其他证明无效。

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经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根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身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根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符合。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种别不符合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救治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触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养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分的先容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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