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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范文(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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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离婚上诉状范文(2016最新),供大家阅读参考。

离婚上诉状范文(2016最新)

  离婚上诉状范文(2016最新)1

上诉人:张*,女, 19**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7**

被上诉人:田*,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 *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 ,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继续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间、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间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范文(2016最新)2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女,1xxx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xxx2)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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