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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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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原告:王xx,......。

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大队长

住所:xx市xx区华观路xxx号。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做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7月初,原告收到一封挂号信,内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于xxxx年06月14日11时10分,在南沙港快速路番禺区路段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拟给予:罚款0元,记0分。通知书加盖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印章。

xxxx年7月21日,原告赶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处理后续事宜,一名女警官审核完毕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后直接打印出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是警告。并让原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然后直接将打印的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原告。

原告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理由如下:

首先,南沙港快速路限速每小时100公里,根据处罚决定书,原告驾驶的案涉汽车在xxxx年06月14日11时10分经过番禺区路段时,时速在每小时100公里和每小时110公里之间,而原告不能确认这个时间点案涉汽车通过时车速是否超过了每小时100公里。

其次,处罚决定书是打印件,虽然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印章,但该印章是直接打印出来的,印鉴颜色是黑白色,不是在打印件上直接加盖形成的,原告认为这份打印出来的处罚决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打印出的黑白色印鉴不有法律效力,如果打印出的具有黑白印鉴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则法院判决书也不需加盖红色印鉴了;

第三、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而通知书上记载的通知单位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也就是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发送通知书的单位是不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是发送通知书的单位;

第四、在通知书上没有记载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书上应当记载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陈述权,但该通知书没有记载,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五、通知书引用了无关的法律条文,不严谨。通知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处罚,而该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而本案是小型机动车在快速路上是否超速问题,显然这个法律条款和本案无关,通知单位做出的通知书引用无关的法律条文不严谨。

总之,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红色印章,通知程序有瑕疵,没有在通知书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通知书引用了无关的法律条文,理应撤销。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08月13日

相关知识

1.基本知识。

行政起诉状,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要求其作为,经行政复议后对辅以结果仍不服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提示。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侵犯经营权案件;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合同)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定行政终裁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相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①省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②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处罚;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①自由选择型;②限制选择型;③复议前置型。

(3)诉讼请求要有针对性。由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全部违法,往往合法与违法条款并存,应先审查其中的违法或者显示公正之处,然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笼统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4)正文部分的写作特点。①简介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②详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以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分析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④说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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